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某销售公司与某村集体停车场场地租赁费用纠纷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23年9月,原、被告签订了《停车场租赁合同》,原告集中停放销售公司未出售70台次车辆。合同到期后,被告联系原告续签合同,原告告知被告因该公司车辆增加现有的场地无法停放其所有车辆,希望被告提供一个面积较大的场地,被告表示自己仅有这一个场地,无法提供其他场地,故原告提出将不再续签,被告也表示同意。遂原告开始寻找其他场地,经过40天后原告找到了新的停车场,准备将车辆转移时,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停放车辆费用共计45000元,双方就停车费用问题发生冲突,与此同时,被告扣押了原告一辆车,经多次沟通仍未能解决,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立案庭人民调解员马忠接到案件后,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及时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情况,基本掌握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通过研究案情,追根溯源,调解员认为某村集停车场承包户并非恶意扣押车辆,主要还是出于对企业的不信任,担心停车费用无法收取。为有效解决双方争议,调解员本着“为企业解惑,为群众解难”的理念,耐心调解后却未能达成合意,面对现场调解的紧张气氛,双方当事人声嘶力竭的争吵,互不相让诉讼到底的态势,甩手离开调解室的尴尬境地,调解员始终坚持情绪疏导,耐心开导,明晰权责,不遗余力一次又一次地与双方沟通,把民法典租赁合同的法理与企业对集体的社会责任的情理有机结合,讲法讲情,柔性劝解,“以法律人、以情动人、至诚至真”,终于打开了被告心结,同意与申请人握手言和,承诺以最低标准收取适当停车费用,原告也愿意承担部分停车费用,并积极履行了18000元停车费用,停放车辆当日返还,案结事了,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调解工作方法多样,唯有进行换位思考、温情沟通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才能融入群众中,才能成为群众真正需要的人。“老百姓的事情,没有调解不好的矛盾,只有我们尽不尽心。在调解的道路上,我会一直坚守。”调解员马忠经常这样说。
案例点评: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租赁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其内容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或终止租约时将租赁物完好地归还给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至第七百三十四条中详细明确了各项条款。因此租赁合同的签署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如果没有签署合同,可能会因为某些事情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引发矛盾。本案中体现的就是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署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纠纷,需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