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丽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法官
日常生活中,发生在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往往让我们有苦说不出,碍于情面没有出具借条的借贷关系是否能顺利解决呢?
案件简介:
罗先生与王先生是多年好友,出于对彼此的信任,两人一起合伙在外地经营了一家烧烤店。起初生意很好,两人的关系也变得更为紧密,但后来小店生意渐冷,客人越来越少,眼看着要做赔本买卖了,二人决定让小店关门,及时止损。话说亲兄弟还得明算账,可是这二人却算了一笔糊涂账,既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出具借条,于是合伙、借贷傻傻分不清楚,二人各执一词。罗先生坚称二人各自出了一部分合伙款,但有一部分是王先生向其个人借的款后来用于小店经营。而王先生则认为没有借款一说,所有的钱都是合伙款,生意赔了,二人各负盈亏,更没有偿还的必要。后导致纠纷产生,罗先生不得已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由于罗先生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法院在通过认真研判证据、分析保全风险、考虑双方关系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原告认为借款时碍于情面,没有让被告出具借条,但是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二人之间是成立借贷关系的。经过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和耐心的调解,被告承认确实存在借贷关系。通过和原告、被告反复沟通,在其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确定了给付金额,被告也愿意当庭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考虑到今后还是朋友关系并且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所以没有继续保全的意义,故当即表示想撤回保全申请。法院在收到撤回保全申请后,立即作出了解除保全裁定书,由于调解及时,故该保全申请尚未移送执行,双方的顾虑才得以消除,该案在情理和法理下得到双化解。
“每一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而每一个公民个体又何尝不是一个营商环境,财产保全在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支配自由和财产损害的风险。该案及时组织调解,在充分发挥民事调解职能的同时,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及时撤回保全,既缓解了执行压力,又挽救了一段濒临破灭的友谊。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和实际的支付凭证,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还要审查是否存在借款合同、是否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微信转账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常态,因此时常出现亲友之间频繁通过微信向对方支付款项而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法官建议在客观条件不能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借借款一定要明确说明借款的意思表示并在微信转账的时候备注其转账的用途是用于借款,莫让“借”字在心口难开。
刊登于2024年12月12日《西宁晚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