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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远离帮信罪 不做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4-12-05 16:03:45 打印 字号: | |

马媛  大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三个新型网络犯罪之一,作为网络犯罪分工细化和黑灰产业链发展背景下高发的一种犯罪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件简介】

穆某某、马某某、马某、林某四人从穆某某朋友处得知,以“跑分”方式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可获取高额“报酬”,几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跑分”获利,穆某某因未携带银行卡便从几人获取的“报酬”中“抽成”,马某某、马某、林某名下银行卡单向资金流水均达到入罪标准并分别获利几千元不等,穆某某“抽成”获利三万余元。

【裁判结果】

经依法审理,穆某某、马某某、马某、林某四人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自“断卡”行动开始至今,帮信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仍呈增长态势。由于帮信罪的低经济投入、低体力投入和快速收入回报对普通民众具有较大“吸引力”,被告人多是将银行卡、电话卡租借给他人使用,“两卡”租卖几乎是“躺着赚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产物,辐射性广、即时性强、危害性大,而帮信行为作为信息网络犯罪完成的重要一环,割裂了该罪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联系,极大程度阻碍了侦破工作开展与涉案财物追回,危害性极大。

预防和惩治帮信罪,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还需全体公民增强法律意识,监管机构、电信企业等加强规范治理,互联网平台、新闻媒体及学校、社区等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实现源头性预防、管控和打击,形成治理帮信犯罪的社会合力。

【法官建议】

全体公民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从社会公民变为犯罪分子,身陷囹圄、追悔莫及。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出租、出借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行为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做到知法守法的同时,长期保持警惕心理,面对网络环境的低约束性和犯罪分子的高蛊惑性,保持清醒理智,杜绝铤而走险、因小失大。

媒体及社会组织要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普法宣传,一方面,我们呼吁各类媒体积极承担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服务社会和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集中强化对帮信罪、电信网络犯罪的普法宣传、案件报道和后续追踪,利用“互联网+”模式,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让老百姓明白“断卡”“电诈”“帮信”“跑分”的含义,有效发挥媒体宣传前沿阵地的优势作用。

针对帮信犯罪人员低龄化现象突出、在校学生涉罪情况频发等现状,教育部门、社区街道应当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宣传到位、紧抓重点人群,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对涉卡犯罪手段特征、危害结果和违法性的认识,防止普通群众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依法惩治帮信罪等电信网络犯罪、推动网络空间的社会治理,需要社会各界凝聚法治共识、汇聚众智众力,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协作配合,才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实现护航新时代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法治目标。

刊登于2024年12月5日《西宁晚报》第4版


 
责任编辑: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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