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官 王雯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法官
冬季供暖事关千家万户,每到冬季,供暖用户与供暖单位间的纠纷也接踵而至,很多供热用户面临着供暖不热的情况,由此拒交暖气费,供暖单位往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供热用户诉至法院,但用户仅仅以“供热温度不达标,凭什么让我交费”为由进行抗辩,却无法向法院举证证明供暖不达标,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此时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案件简介】
被告系某商贸城的物业管理单位,委托原告对该商贸城提供供热服务,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产生暖气费384415.7元,而被告以暖气不热、供暖温度不达标为由仅交纳190000元暖气费,对剩余暖气费194415.7元拖欠不付。同时,原告认为案涉业主擅自改变供暖设备,在装修过程中将铸铁暖气片改为地暖供热,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剩余暖气费。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是否能够减免暖气费,供暖温度不达标的原因认定是确定供暖费用减免责任的基本前提,原告作为主张费用交付的一方,应就其供热服务达到供热标准、享有主张相应服务对价的事实进行举证,被告提交了其与原告工作人员沟通供热温度的微信聊天记录、商户对供暖温度低反馈意见的微信群聊天截屏,反映出被告联系原告工作人员,反馈供热问题,双方在供热期间存在供热争议的情况,原告作为主张全额缴费的主体,应承担供暖温度达标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未提交涉诉供暖期间的供暖温度抽测记录,亦未提交涉诉供暖期间其供暖温度达标的其他印证证据。通过现有证据能够确认,供热服务未能达到供热用户的使用需求,同时原告未举证证明与被告联系排查供暖不佳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响应用户供热服务需求的相关证据,供热单位在履行供热服务中没有尽到合乎双方预期的适当性义务,属于瑕疵履行,在考虑供热单位履行供热服务瑕疵程度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后,判决应付暖气费酌减10%。
【法官说法】
供热服务是长期而持续的过程,供热单位在履行供热服务时须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与其收费相匹配的供热服务,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供热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往往难以被依法采纳。如单一的温度计照片,因无法显示测温时间、地点以及测温时室内的情况,并不能客观反映房屋真实的供暖状态;再比如关于供暖问题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因供暖设备设施、具体供暖位置的差异均可能导致供暖温度不同,且仅是单方陈述,有时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此时作为供热用户,可以着重收集以下方面的证据等:首先是测温单,测温单需同时具有供暖单位和业主的签字确认,能够清晰反映测温时间、测温地点、室内温度及供暖问题等,若用户向供暖单位反映供暖温度不达标,而供热单位未及时上门进行测温,用户应保存反映问题或通知进行测温的相关证据;其次是向基层组织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的材料;最后是用户自行测温的视频资料,用户自行测温时,最好用录视频的方式,同时拍摄室外天气情况、室内密封状态、时长以及一段时间内室内不同区域的持续室温。同时,供暖单位在进行供热服务时,应当在收到用户反映的问题后,及时入户处理并测温,积极回应用户的合理要求,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与用户积极沟通解决,切实整改服务中可能存在的不足,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化。
(刊登于2024年10月23日《西宁晚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