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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借贷宝借款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吗?
  发布时间:2024-09-05 15:02:59 打印 字号: | |

王鹏杰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四级法官

网络借贷平台因其申请简便、放款迅速、借款还款灵活、息费透明等特点,备受社会借款者的欢迎。如果从例如借贷宝等借贷软件上借钱后再转借给他人,借款合同性质是怎么样的呢?当事人主张的利息是否能得到支持?

【案件简介】

刘某与崔某系要好朋友,崔某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遂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刘某在自身手头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从借贷宝软件平台借款850000元后,转借给了崔某以应急,借款后,双方在借条中明确了借款数额、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借款期限等,双方均在借条中签字捺印。还款期限到后,刘某多次催要借款,崔某未能支付,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确实欠付刘某借款本金850000元,但是该850000元出借资金,系刘某从网络平台套取借款资金后又转借给了崔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给他人,违背了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崔某因此取得的款项85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利息,因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关于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该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均有过错,故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费,起算时间自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时间届满次日即2022年11月16日起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中法院遂判决:崔某返还刘某出借款850000元,并支付对应的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11月16日至实际付清为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借贷平台因申请方便、放款快、借款灵活、息费透明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青睐,朋友之间因资金周转等发生借款属于正常情形,但出借人若是从网络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使用,这种借款的性质就截然相反了。本案中,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借给朋友,虽为“好心”,成全了“友情”,但这种“套娃式”借贷行为却严重干扰了国家政策的金融秩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朋友有难帮助需谨慎,“套娃式”借贷不可取。

(刊登于2024年9月5日《西宁晚报》第5版)


 
责任编辑: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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