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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晚报》【平安西宁 法官说法】夫妻离婚但均不愿抚养患病子女 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24-08-08 14:16: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范某某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相识并共同生活,2009年生育长女,后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2015年,双方又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十年婚姻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感情逐渐不睦,于2023年8月分居至今。现李某某起诉要求解除与范某某的婚姻关系,婚生长女由李某某抚养,双胞胎儿子由范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范某某起初不同意离婚,希望李某某能够共同照顾家庭,承担三个子女的抚养义务,后因李某某态度坚决,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范某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方面,均要求抚养长女,而双胞胎长子因身患残疾(脑瘫),长年在家需人照顾,双方均以自身困难为由,拒绝抚养患病的儿子。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新时代的家庭观。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李某某与范某某从相识到结婚近十六年之久,且双方系再婚,应当更加珍惜婚姻,承担起照顾子女的义务,冷静妥善处理婚姻当中出现的问题。双方自2023年8月分居后,婚生长女随李某某共同生活,但李某某未能对长女的学习、生活尽到抚养和照顾义务,致使长女自2023年12月辍学至今。双胞胎长子身患残疾,长年就医需要照顾,无法入学读书,目前尚在持续治疗中,自李某某离家后,双胞胎儿子均由范某某一人抚养。中华民族素有重家庭、讲家教、守家风的优良传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源于自然血亲,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灭失,范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均拒绝抚养患病儿子的行为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必须在该情形予以纠正的情况下才能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在充分考虑公序良俗和对子女权利保障的情形下,判决不准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姚雨洁

法官说法:

离婚纠纷,不仅关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认定,同时也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解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本案中,双方在已有三个子女的情况下,既未能尽到对家庭的责任,也未能对三个子女尽到照顾和抚养责任,单方面强调自身的客观困难,推卸自身的抚养义务,无论是从人伦还是情感,以及法定义务的角度,均有违公序良俗。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不宜简单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刊登于2024年8月8日《西宁晚报》第6版)

 


 
责任编辑: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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