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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晚报》【法官说法】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18 15:34:48 打印 字号: | |

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在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新的担保人是否还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简介:2017年10月,被告某公司因承建工程所需从原告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杨先生和某担保公司。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仅偿还了20万元借款。因无法按期偿还该笔借款,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即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借款金额48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杨先生、某担保公司、张女士。后由于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将各被告公司及各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

裁判结果:湟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是新贷的保证人,本案新贷保证人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中写明“债务人某公司在贵行办理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偿还旧贷借款480万元”,可见新贷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对借新还旧是知情的,故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杨先生、某担保公司、张女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期法官:周毛  湟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关于借新贷偿还旧贷,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具体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款,虽然新贷债务人并未实际收到债权人发放的借款,这与普通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但考虑到该情形被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借新还旧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于债务人而言,通过借新的方式偿还了旧贷,其仅需要对于新贷承担还款责任。对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并未因此受损,故从法律上仍应当认可新贷合同的效力。但是,当事人采取此种方式对于保证人而言存在较大影响,甚至导致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消灭,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借新贷还旧贷是指借款人在尚未完全清偿所欠银行到期贷款的情况下,又与同一家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用新贷款偿还全部或部分旧贷款本息。“借新贷还旧贷”容易累积信贷风险、引发信用危机,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和发展,隐含着许多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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