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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晚报》【法官说法】妻子不堪忍受家暴轻生,丈夫获刑
  发布时间:2023-12-21 14:23: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罗某某在结婚后,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经常用拳头、棍棒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2022年5月30日,二人又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赵某再次殴打罗某某,当日17时许,罗某某在家中服农药自杀身亡。

裁判结果:湟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南加卓玛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名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以及受害者的人身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也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如丈夫和妻子;2.由血缘关系引起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如养父母与养子女,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本罪在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虐待行为必须构成情节恶劣。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主观表现为故意,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作为家庭共同成员,本应相互关心,理解,照顾。本案被害人罗某某属肢体二级残疾,更需要家庭成员的爱护,但被告人赵某在婚后与其妻子罗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便用拳头、棍棒等进行殴打,其殴打行为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被害人罗某某在长期受到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后,最终在家中服农药自杀。被害人罗某某的自杀行为与被告人赵某经常持续的殴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赵某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法官提醒:家庭是温暖的港湾,不应当变成武力的战场。夫妻之间生活难免会有磕磕绊绊,但我们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去处理,不应采取殴打暴力的行为,最后导致家庭分崩离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也是链接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如果每个家庭能够实现美满、幸福、和谐,我们的社会就稳定,人民也能安居乐业,国家就能更加强盛。和睦的家庭有其共同点:关系融洽,积极进取,拥有正能量。如果所有家庭都能和睦,那么社会矛盾必然大大减少。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家庭和睦不仅仅是夫妻恩爱、家人友爱、子女健康、成员守法等要素,也是社会安定的要素,希望更多的人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社会责任,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关爱、尊重家庭成员权益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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