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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晚报》【法官说法】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11-30 16:50:12 打印 字号: | |

【案件简介】

2017年, 城北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钱款及利息损失共计50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张某在明知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的情况下,将其自己名下房产卖出,并让买受人将房款转至其指定的他人账户。城北法院发现此情况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认识到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严重后果,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表示懊悔,同时积极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50余万元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2023年3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魏溶    现任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助理、法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的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拒执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官提醒: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法律规定每一位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有的被执行人却“耍小聪明”玩失踪、隐藏财产挑战法律底线,甚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罪,有效惩治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犯罪行为,打击了“老赖”嚣张气焰,同时也警醒了那些对执行持有观望、规避、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依法执行,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途”,企图通过“躲猫猫”“打游击”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规避执行终将自食其果,拒不执行终将被“制裁”!


 
责任编辑: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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