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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晚报》【法官说法】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3-11-28 10:47:34 打印 字号: | |

中小投资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股东,是我国现阶段投资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他们的投资额在总股本中的份额较少,往往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知之甚少,进而自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那么小股东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行使知情权呢?

【案件简介】

2020年8月,某商贸公司成立,王某作为发起人之一,持有公司30%的股份。然而公司成立至今,公司从未向王某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限,王某也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更未取得任何分红。2023年3月,王某向公司递交了要求查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的书面申请,但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亦未说明合理理由。为此,王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及复制公司成立至今的相关材料。

【裁判结果】

经了解,商贸公司称因王某与公司之间还存在其他欠款纠纷,所以拒绝其查阅公司相关材料。办案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说明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贸公司同意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相关材料供王某进行查阅和复制。

黄存智  现任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在内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活动的权利。该项权利对于保护股东利益,特别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何用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知情权这把“尚方宝剑”呢?下面且听法官教你几招。

第一招,会计账簿要查阅,前置程序不可少。公司治理首先应坚持公司自治,股东知情权诉讼应穷尽内部救济。前置程序作为《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行使知情权之前,需要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阐述目的。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已向公司提出请求,诉讼中即使说明了正当的查阅目的也不能填补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

第二招,书面请求需要写,正当目的要说明。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应满足书面形式、目的正当的形式外观要件。股东行使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否则公司可以拒绝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应在遵循善意、合法、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去阐述具体的查阅目的,原因事由的合法性与无危害性,原因事由与公司经营、股东利益的关联性。

第三招,权利行使应及时,时间地点需合理。对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时间、地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固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形式予以明确。如没有相关规定,则股东行使知情权,应限定在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前提,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和合理地点进行查阅;双方也可协定时间或地点进行查阅。特定情形下,也就是股东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查阅公司文件材料时,在公司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股东可向公司主张由其雇佣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


 
责任编辑: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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