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扫描
《西宁晚报》【法官说法】法官建议“诉前调解”
  发布时间:2023-11-07 10:14:11 打印 字号: | |

徐婷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诉源治理是以预防和化解纠纷为主要职能的司法工作方式,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诉前调解”是诉源治理工作开展的主要方式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是“诉前调解”?它是如何进行的?相比诉讼程序,诉前调解有什么优势?今天的法官说法为您说清楚。

一、什么是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指法院立案受理前,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委派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

二、诉前调解的优势有哪些?

1.程序灵活更高效。诉前调解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性原则,可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在线调解技术,开展远程视频调解,精简诉讼流程,更加灵活便捷。

2.节约成本更省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是不收费的。而且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远程调解,这为不方便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的当事人节约了来回奔波的时间和金钱。

3.保护隐私不公开。诉前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调解过程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信息,调解成功后若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也无需公开,不上传到裁判文书公开网。

4.维护关系促和谐。诉前调解的显著特征即为化干戈为玉帛,不似诉讼程序的剑拔弩张,调解员的居中调解沟通,情理交融,可以使当事人有商有量不伤和气、理性平和解决纠纷,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冲突、争执,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关系和谐。

5.赋予强制执行力。诉前调解成功后可以进行司法确认,与其他裁判文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调解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诉前调解是强制的吗?

不是!诉前调解的基本原则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即调解时要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不得强行调解、久调不立、久调不结。合法原则即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四、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应该怎么办?

调解不成功的,将终止调解。由接受委派的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将相关调解材料移交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庭登记立案,转入诉讼程序。

五、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已经当场履行的案件,无需进行司法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六、哪些案件可以申请诉前调解?

(一)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

(二)不违反归属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列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①小额债务纠纷;②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纠纷;③相邻关系纠纷;④劳动争议纠纷;⑤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⑦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七、哪些案件不得诉前调解?

(一)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解决的纠纷;

(二)当事人正在服刑的案件;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或管辖范围的纠纷;

(四)其他性质上不适宜调解的案件。

八、调解过程中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财产保全的,告知当事人联系法院法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条件由法院法官负责审查。

九、调解过程中是否可以申请评估鉴定?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程造价等纠纷,通过鉴定评估能够促成双方调解的,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鉴定。委派调解中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委派调解的期限。


 
责任编辑:牛虎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