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韩伟、韩大鹏、李忠峰、马汝锡、曹德奇、屈会星、孙继龙、陈臣、屈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八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发布之日起三十日。
联系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朱鑫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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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一、民事起诉状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2022年1月21日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一:民事起诉状
附件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韩伟、韩大鹏案)2021年10月26日,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韩伟、韩大鹏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告韩伟自愿按照起诉审查阶段销售价款的一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即人民币310968.5元,分别于2021年11月5日前缴纳100000元,剩余210968.5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2.被告韩大鹏自愿按照起诉审查阶段销售价款的一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即人民币228850.5元,分别于2021年11月5日前缴纳80000元,剩余148850.5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3.被告韩伟、韩大鹏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人民币6071.43元;4.被告韩伟、韩大鹏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韩伟、韩大鹏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赔偿金100000元、80000元及司法鉴定费6071.43元。
(李忠峰案)2021年9月28日,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忠峰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告李忠峰于2021年10月30日前自愿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一次赔偿销售价款的一倍即人民币183803元;2.被告李忠峰自愿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人民币6071.43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3.被告李忠峰自愿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李忠峰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赔偿金183803元及司法鉴定费6071.43元。
(马汝锡案)2021年11月16日,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汝锡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告马汝锡自愿按照起诉阶段销售价款的一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即人民币1200940元,于2021年11月17日前缴纳200000元,剩余100094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结清;2.被告马汝锡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人民币6071.43元,并于2021年11月17日前一次性结清;3.被告马汝锡自愿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马汝锡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赔偿金200000元及司法鉴定费6071.43元。
(曹德奇案)2021年11月16日,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曹德奇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告曹德奇自愿按照起诉阶段销售价款的一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即人民币318837元,于2021年11月17日前缴纳40000元,剩余278837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结清;2.被告曹德奇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人民币6071.43元,并于2021年11月17日前一次性结清;3.被告曹德奇自愿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曹德奇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赔偿金40000元及司法鉴定费6071.43元。
(屈会星案)2022年1月21日,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屈会星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告屈会星自愿按照起诉阶段销售价款的一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即人民币899924元,于2022年1月21日前缴纳150000元,剩余749924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结清;2.被告屈会星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人民币6071.43元,并于2022年1月21日前一次性结清;3.被告屈会星自愿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屈会星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赔偿金150000元及司法鉴定费6071.43元。
(孙继龙案)2021年10月9日,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继龙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告孙继龙自愿按照起诉阶段销售价款的一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即人民币223756元,于2021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2.被告孙继龙自愿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人民币6071.43元,并于2021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结清;3.被告孙继龙自愿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孙继龙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赔偿金223756元及司法鉴定费6071.43元。
(陈臣案)2022年1月21日,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臣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告陈臣自愿按照起诉阶段销售价款的一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即人民币709268.94元,于2022年1月21日前缴纳100000元,剩余609268.94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结清;2.被告陈臣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人民币6071.43元,并于2022年1月21日前一次性结清;3.被告陈臣自愿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陈臣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赔偿金100000元及司法鉴定费6071.43元。
(屈涛案)2021年11月16日,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屈涛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告屈涛自愿按照起诉阶段销售价款的一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即人民币291286元,分别于2021年11月17日前缴纳80000元,剩余211286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结清;2.被告屈涛自愿承担案件司法鉴定费人民币6071.43元,于2021年11月17日前支付;3.被告屈涛自愿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解协议签订后屈涛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赔偿金80000元及司法鉴定费607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