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德治相辅相成探析
作者:李汉文 韩鹤鸣 发布时间:2020-06-01 11: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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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为全面掌握和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思想,通过深入学习领会、思考掌握古今中外“法治”“德治”思想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意义和作用,促使全社会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牢固树立“法治”“德治”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互成全意识,实现“法治智慧”和“德治智慧”的完美结合、同频共振、效能剧增。反映到司法审判领域,坚持在审判工作中树立和应用“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切实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法治”、“德治”司法能力水平,无论在审判执行领域,还是在司法服务方面,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良法”“德育”治己、治人、治世、感人、育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良知、感受到司法温情、感受到司法德性,着力防范化解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意识形态、立案信访、审判执行、裁判文书法、理、情、德、事结合来辨法析理理念和实践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创新观点:历史上任何时期“偏废”正当、合法、合情的宪法、法律法规的做法,藐视和废弃“法治”而“德治”“人治”的做法,都会给这个国家、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人民带来不同程度的灾难。儒家“德治”强调“治人先知己,施法先修德”,认同法律惩戒时使违法犯罪者“内心确信”违反了道德舆论,认同“内心确认失德”和“事后他律惩戒”意义上的“法治”。法家讲“是否获利守德守法”、“获小利失德轻,能德治,以德治”、“获大利失德重,不能以德治,以法治”的“法治道德观”。古今中外只要利益在,好多治理在路上。古今中外理性理智,合乎情理的法律法规是以道德思维来支撑起来的,法律是道德无法治理得体的结果。国之德性能惠恩寰宇,人之大德能施惠天下。良法善治规矩治国,才能赢得国人公信,尚德仁义施德天下,才能赢得世人尊崇。 以下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治理国家事务,古今中外正面事实反复证明,符合该国一定时期、现实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从人类文明史来看,凡是法律发达、法学昌盛的国家,同时也是生产力发达、文化繁荣、国力强盛的国家。古罗马帝国、中华大唐帝国都是这样的典型范例[1]。反面事实证明,历史上任何时期“偏废”正当、合法、合情的宪法、法律法规的做法,藐视和废弃“法治”而“德治”“人治”的做法,都会给这个国家、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人民带来不同程度的灾难。 面对社会转型、矛盾多发期、深化改革、法治攻坚期,司法方面以思想、行为、作风之外来以“法律德性规则干预内心”可行性探究的较少,对法律层面指导道德建设“规则之治”可行性、联系性把握不够,片面默认法律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对“法治德性”对人的内心的干预性欠缺把握。 面对因一个时期“法治几近崩盘”而采取的高效率、高频率“法治建设”,司法中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的科学论断个别片面理解为新时代“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对因全面“德治”负面影响后的全面“法治”认识不够。“法治”状态下“治德”惩戒规则与“扬德”规则不相般配,“惩戒”与“褒扬”相失衡,司法中对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公益事业、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褒扬、应用、回报机制、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怎样提供司法智力支持欠缺深度思考。 法学学理研究还是司法实务界的实证分析,个别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时,因认识理念、欠缺思考、能力底气,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地用法、理、情、事论据方面存在“不愿说理”“不会说理”“不敢说理”“说不好理”等。 二、新时代“法治”“德治”相辅相成历史渊源 (一)新时代“法治”“德治”合理相辅性渊源 1.中国古代儒家政治伦理“德治”思想对“法治”的影响。中国是礼仪之邦,向来注重德,讲求德政、德治、德礼、德行。《周礼·地官》,列出六德:知、仁、圣、义、中、和。老子《道德经》,列出三德:礼、义、仁。儒家列出五常,仁、义、礼、智、信。“德治”范围广,理论思想深,决定了其两千多来的主流位置。孔子认为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强调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依刑罚强制手段,靠强制力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儒家由于长期以“德治”为提倡和追求的政治目标,因而在这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思想成果,成为今天中国共产党人“以德治国”的思想源头之一[2]。儒家“德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张在国家统治和社会管理中坚持“修己”和“安人”两大原则,继而对人民群众以及统治阶级乃至整个社会施以道德影响[3]。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演变看,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与“德治”,具有起源的同一性,目标的一致性,手段的互补性[4]。历史地辨析法治与德治在传统条件和现代条件下的不同关系,以便正确地理解现代法治和现代德治及其相互关系,防止思想和实践因受到语言的异化而走向歧途[5]。儒家“德治”强调“治人先知己,施法先修德”,认同法律惩戒时使违法犯罪者“内心确信”违反了道德舆论,认同“内心确认失德”和“事后他律惩戒”意义上的“法治”。 2.中国古代法家道德法律化过程中形成的“法治”思想。法家“讲法”,也“讲德”。法家先驱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法家重视法制,并非主张废弃伦理道德规范,取消道德教育,法家重视人获得利益时是否遵守道德约束,法家认同“法中有德”,“守法即守德”。法家并不隐瞒“德治”,主张“法治”来引导、规范人们“取利”时“守德”。“在中国封建社会,道德法律化主要沿着两条线索展开,一是儒家道德法律化,一是法家道德法律化。关于法家道德,自古以来就很少有人问津。究其原因,不在于法家道德是否适应社会发展,而在于中国古人宥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法家学说的道德一向持有一种怀疑乃至否定的态度。这一态度既与儒家学说的长期盛行有关,也与某些法家代表人物关于自己学说“不务德”的公开承认有关。[6]”法家“不务德”其实就是与儒家仁义相对立、甚至否定只凭仁义来治国理政的道德学说,认为“德厚不足以止乱”。法家讲“是否获利守德守法”、“获小利失德轻,能德治,以德治”、“获大利失德重,不能以德治,以法治”的“法治道德观”。古今中外只要利益在,好多治理在路上。 (二)“德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1.儒家“德治”思想向“礼法合一”的演进 儒家礼乐教化并不排斥法律,更非没有强制性。孔子的“仁”“孝”。“仁者爱人”(《论语·颜渊》:“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克己复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为政在人”;孟子“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说我也,我固有之也”仁义礼智是人类共有之理性,非外界所强加,这种普遍的理性相当与西方的自然法“性善论”;贾谊继承荀子的“礼法并重”思想,对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做了深入的阐述。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为运用道德教化与刑罚两手治理国家提供了理论武器。孔子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不过是由于其道德主义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在法律与道德的比较和选择中更倾向于道德的引导而已。 2.儒家“德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古今中外理性理智,合乎情理的法律法规是以道德思维来支撑起来的,法律是道德无法治理得体的结果。汉代的《春秋》决狱、《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等,受儒家“德治”思想影响大。汉代《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应,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促进了司法儒家化。《唐律疏议》以儒家经典为依据,以儒家封建纲常思想为指导,推崇儒学,吸收法家、道家两家思想,牢固地确立了儒法结合的思想路线,是中国古代“法治”、“德治”的集大成者。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德治”相辅相成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把其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一)几代领导人衡平“法治”“德治”思想 1.邓小平的“法治”“德治”思想。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认为维系精神文明的第一个手段是教育,但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通过教育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而对于少数人来说,教育并不能解决问题,这就要通过各种强制的办法对他们进行约束,直至采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这也是维系精神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对那些从事丑恶行为、腐蚀人们心灵、毒化社会环境、屡教不改并且触犯刑律的人,就必须采用法律的手段予以打击,决不稍加宽贷。对那些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的干部,不管是谁,该绳之以法的坚决绳之以法,决不姑息养奸。“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要不放松,认真抓,就会有办法。[7]” 2.江泽民的“法治”“德治”思想。2000年6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我们要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8]” 3.胡锦涛的“法治”“德治”思想。2004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越要注重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2006年胡锦涛谈人权、学习贯彻宪法时强调,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二)改革开放40年“法治”对“德治”的适用 1.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恢复提速。新中国成立后“十年浩劫”,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面对立法、执法、司法瘫痪状态,边改革,边立法问题提到了桌面上。立法兴,立善法,良法善治,法德兼施,才能推动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进程,才能实现治国理政方式现代化,才能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才能使实现“中国梦”有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从1978年到1992年,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制定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代表法、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法律132部、行政法规340部,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瘫痪的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机构得到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逐步建立;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法学法律人才加速培养,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全面提升。1997年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从1992年到2012年的20年间,制定修改法律308部、行政法规499部。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9]。 2.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聚力深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以来,成功推出和实施200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制定修改法律164部次、行政法规280部次,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实现新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实现新跨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取得新突破,司法改革书写新篇章,全民守法、法治社会建设迈入新阶段。比如全面依法治国反映到青海省、西宁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精神,青海实施“一优两高”战略,做到“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生态保护是青海发展的重大机遇,也是最大优势,2013年5月30日、2013年9月27日、2015年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和《关于修改〈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19年8月27日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使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西宁市推动和巩固文明创建成果等有了法治保障。 3.改革开放40年“法治”方式对“德治”的强化。40年来,我国高度重视通过法治弘扬美德义行、促进社会文明、维护公平正义,制定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文物保护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制定实施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等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公正理性解决。通过建立和完善法治,40年来,逐步实现了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互结合、法治德治自治相得益彰的社会治理模式,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的氛围日益浓厚。 (三)新时代“法治”“德治”相辅性构建与丰富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德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国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讲话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10]”,“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比如反映到青海省,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文明创建、道德教育实践范围,青海不是民族自治区,但具有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的省情特点。居住在青的少数民族54个,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居全国第三位。2013年,省委提出用8年时间建成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重要决策。《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示范点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把社会公德之一的民族团结进步上升到了法治规则层面。 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德治”实践蹊径。国之德性能惠恩寰宇,人之大德能施惠天下。良法善治规矩治国,才能赢得国人公信,尚德仁义施德天下,才能赢得世人尊崇。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认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以期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方式把“大国美德”普惠于世,是彰显“大国担当”,践诺“中国智慧”,信守“中国方案”的集中体现。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既标志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也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乡村治理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此同时,在社会治理层面就明确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7年12月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重申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意义。截至2018年9月,我国共建立法治教育基地3.2万多个,96.5%以上的中小学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在中小学教材中融入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等内容,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培育青少年人权和法治观念[11]。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充分展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充分展示了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有利于树立新时代盛世伟邦形象”[12]。 3.司法领域“法治”“德治”衡平实践。以“良知”、“才学”把“司法审判良知”和“司法服务德行”体现在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才能确保司法领域“法治”、“德治”的相辅相成,才能实现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新时代以来,全国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法治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为适应高频率法治建设,全国法院内外德治建设驶上了快车道,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负责的18项重大改革任务,全部按期完成;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任务全部实质推开,改革阶段性目标圆满达成[13]。比如,在全国法院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诉讼服务机制改革等一系列举措密集出台、互相衔接,全力为正义提速,为百姓解忧。改革以来,全国99%的法院建成了诉讼服务大厅,2711个法院开通了诉讼服务网,1137家法院开通诉讼服务手机应用,2405家法院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接听当事人来电560万余次,1958个法院开通律师服务平台,许多地方已实现“走进一个厅,事情全办清”。开展各类教育实践活动,打造忠诚干净担当队伍,提升干警政治思想理论、法律政策运用、防控风险、群众工作、科技应用和舆论引导能力,推进智慧法院“互联网+”科技信息建设,推进网上、微信立案、网上、微信缴费,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公信力,通过开放日、巡回法庭、送法进校园等活动,让人民群众走进法院,让人民法官走进人民,做足了司法德性。 四、新时代“法治”“德治”相辅相成原因分析与解决相辅相成问题路径设计 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要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相互成全,原因很多: 一是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政治法律思想、道德都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并行不悖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是从哲学对立统一角度分析:法律和道德的核心内容具有统一性,法律对道德、道德对法律互相有存在的价值。 三是从法律和道德逻辑角度分析:法律逻辑强调公平正义,道德逻辑强调对错是非,两种都是主观意志力量。 四是从社会管理学角度分析: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相成全的管理手段,双重管理应用并不矛盾。 五是从美学角度分析: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真善美”、“假恶丑”的辨析定性是法律、道德的应有之义。 六是从因果联系角度分析:法律与道德辩证地联系性而“螺旋式发展”,因同一经济基础而有原因的正当合理存在。 七是从立法、执法、司法的角度分析:立法、执法、司法从来没有排斥“德治”,其实二者也并不排斥其他治理方式。 八是从司法审判首要底蕴角度分析:司法审判坚持公平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高效便民、司法公开等的认识感知、实践锤炼、淬炼上升,“法治”中兼容“治德”“德治”内外双向治理。 解决新时代“法治”“德治”相辅相成问题路径设计: 一是坚持以立法、执法、司法“规则之治”方式,合理合法地以他律干预人的“内心”,加强干警思想、政治、学习、组织、作风、廉政建设,注重自律意识,提升“四德”水平的基础上,预防和纠正“社会人”、“法律人”政治、思想、作风言行偏差问题,促使符合道德标准。 二是强化司法“政德”意识,“治世”、“治国”、“治人”、“治法”、“治德”前,先立好“法律人”的政德观,即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无人时,私底下,利益前,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筑牢理想信念,“治己”、“治人”兼重,讲究“多治”后“治多”。 三是司法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全过程、各方面,促使国家、社会和个人牢固树立“法治”、“德治”并行兼施、相互成全意识,反映到审判意识形态管理、政法领域司法配套改革,实现司法改革治理方式、司法改革治理理念现代化。 四是培养和运用法治、德治思维,无论司法决策、执行,还是解决司法矛盾、推动司法发展、深化司法改革,都要不断审视司法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彰显司法良知、司法品德。 五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抵御、打击、纠正司法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最有效防线,需求法律保障时,维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合法权益,使每一个有理者信心满满,让全社会充分相信法律、依赖法律。 六是增强司法为立法完善尽责意识,以“法治”、“德治”精办案,以法官精湛裁判说理、核心价值取向、公信观点学说来推动法律立、改、废工作,为尽快调研制定出台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德治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法律规范,为制定“惩戒”、“褒扬”衡平规则提供司法智力支持。 七是将各领域“失信惩戒行为”、“守信激励行为”录入诚信档案,各行各业注重惩戒、激励并重,为还未适时制定出台“惩戒”、“褒扬”规则的提供法治、德治服务,通过道德引导、法律规范并重,提升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八是以“精办案件”推进好审判质量、效率、公信力的基础上,持之以恒教育实践抓“四德”建设,把“四德”建设作为组织关心法官成长平台,以使在“非份利益”面前“遵守良知”,“治世”也“治己”,做一名“治世良医”。 九是强化文书说理,做到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相协调,为使裁判文书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最大认同,从案件类型特点和受众群体特点出发,合理吸收生活常理、社会情理因素,注重实践碎炼,增强斗争精神,充分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敢说理、能说理、会说理。 十是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重点宣传法院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与公民日常生活行为密切相关的、大众思维与法律思维冲突的典型案例,发挥精品案例对解决纠纷矛盾、道德突出问题的示范和指引作用,处理好司法审判与社会道德舆论关系,以精办案、精说理法治定力规正社会、新媒体舆论民意。 结束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征程中,法治、德治并行不悖,互相并不排斥,人民法院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为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信心和决心,预防和纠正司法改革中对法治和德治关系理解方面存在的思想认识、实践理念、价值追求问题和困难,着重化解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认识风险、实践风险、能力风险,把防范和化解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法治和德治关系理念风险作为人民法院和法律人重要的政治定力和政治自觉,树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意识,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