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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刘 平 罗文凯  发布时间:2015-08-27 11:25:09 打印 字号: | |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也是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西宁市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新问题和新矛盾层出不穷。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预防和化解涉及劳动者权益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依法妥善审理了各类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案件,积极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为全市劳动者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经对2014年及2015年第一季度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全市法院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和依法维护企业用工管理权并重的审判理念,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切实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2014年和2015年第一季度,全市两级法院受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共计3162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696件,占22.01%;劳务合同案件2256件,占71.35%;劳务雇佣合同134件,占4.24%;确认劳动关系案件21件,占0.66%;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6件,占1.14%;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2件,占0.06%;失业保险待遇纠纷2件,占0.06%;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件,占0.1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11件,占0.35%。

  共计审结2791件,其中判决640件,占总结案数的22.93%;调解1042件,占总结案数的37.34%;撤诉1105件,占总结案数的39.59%;移送4件,占总结案数的0.14%;当庭给付(即时清洁)1758件,占总结案数的62.99%。

  二、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的成因分析

  第一,违法分包现象导致拖欠工资普遍发生。建筑企业用工多采取劳务承包、分包、转包等方式规避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义务,我市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尤其凸显在建设工程领域,在城市面貌焕然一新的同时也产生大量劳动纠纷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违法分包的实际问题。很多建设工程都是自然人或者叫包工头以挂靠某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取得工程的承建资质后施工,由于自身没有固定的建设队伍,便自行违法招募劳动力,或者通过分包工程项目,再由分包人招用相关所谓技术人员和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从表面上看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更谈不上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与包工头、承包人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劳资争议,建筑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推诿、回避,而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或者承包人往往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不具有预防事故发生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的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地及时地保护。还有多数发包方为了谋利,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后不与承包方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仅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而分包,无论工程是否竣工,既不与承包方书面结算,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劳而无功,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无书面证据。拖欠主体大多为包工头个人,工地上承包某工段或工序的小包工头较多,由于他们自身处于行业链条的末端,一旦其自身利益受损,必然会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

  第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就两级法院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统计数据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案件所占比例比较低。特别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企业用工基本上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概念。在有限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其合同内容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采取签订“霸王合同”等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及工伤保险,对职业病高危行业的劳动者不进行岗前检查、离岗检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这类纠纷增多和难以处理的原因之一。如果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造成劳动者遭遇工伤或者职业病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第三,双方随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诉讼中存在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证据不充分,甚至编造事由的情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存在更大的随意性,协议内容不明确、不规范,造成劳动合同解除后,甚至是合同解除多年后又引发纠纷和诉讼。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获得一次性赔偿之后,又另行起诉要求推翻协议,补足赔偿差额等案件不在少数。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讲诚信,用“泄愤”心态恶意利用法律程序故意拖延办案进度。造成劳动者往往需要2-3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走完从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职业病鉴定、伤残鉴定、争议仲裁到提起诉讼、强制执行等诸多法律程序。

  第四,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及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对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工作条件以及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再一味忍气吞声,而是采取一种积极的解决态度,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愿意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上述问题。劳动者的诉求也日益多样化,如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纠纷、同工同酬纠纷等。反映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劳动者的需求也已经从单纯关心劳动报酬、工资收入转变为关注更深层次的劳动权益,也反映出西宁地区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上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细化,法律援助及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的诉讼费用,极大方便了劳动者维权。

  三、法院在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的主要做法

  以人为本,加大对广大劳动者的维权保护力度及对非法用人单位的制裁、整顿力度已刻不容缓。大量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在为人民法院的审执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诉求的同时,也向人民法院的能动、和谐司法提出了新挑战、新期待,全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坚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民本司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市基层法院普遍设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绿色通道,方便劳动者快捷利用司法资源。实行立案一站式服务,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巡回立案;同时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放宽保全条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放宽救助条件;强化执行措施,坚决依法查控、遏制涉案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二是坚持“和谐司法”,引导劳动者合法维权。因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存在特殊性,全市两级法院坚持将调解作为审执该类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在调解中既教育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又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争议双方不再情绪上对立,导致纠纷升级。对劳动者起诉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执,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效率和执行效率。已审结的案件杜绝了无故超审限现象,避免了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及时影响劳动者基本生存需要,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最终落实。

  三是坚持“协同司法”,妥善化解劳资矛盾。全市法院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业协会、人民团体、劳动仲裁等组织机构的沟通,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全覆盖网络,形成工作合力,将大量的纠纷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消化在诉前。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以诉前指引、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的方式处理了大批劳动争议纠纷,促进了和谐稳定。对在审判环节中发现的恶意拖欠工资、违规使用未成年工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过司法建议或情况反映的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协同相关部门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用工管理和劳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及时向企业及相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促进劳动用工规范管理。

  四是坚持“能动司法”,引导和规范劳动关系。主动深入打工人员集中的街道、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判等法律服务,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与公、检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合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政府行政机关、工会、社会群众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化解和处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有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营造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是坚持“司法救助”,体现对劳动者的司法关怀。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免诉讼费;与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协调,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持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家庭贫困证明可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对因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争议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劳动者或承包人申请,可就工资部分先予执行;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可免除申请人担保义务,直接裁定;对于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却无力提供担保,情况紧急的法院采取依职权保全的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西宁市中级法院在2014年审理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时采取了依职权保全的措施,在全省法院尚属首次。

  四、对劳动者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案件的分析及建议

  (一)对劳动者败诉的原因分析:一是部分劳动者举证能力较低。在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诉讼中,从事一线生产、服务的普通职工比例较大,这类劳动者主要集中在餐饮、销售等服务类行业及建筑施工行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工作流动性较强,诉讼能力相对较低,举证能力亦显不足。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提成奖金等约定大多为口头形式,缺少书面材料固化。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劳动者很难就加班事实、提成数额等进行举证。二是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存在误读。目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非常繁多,各部门法亦存在交叉,内部体系较为复杂,部分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读情况。部分劳动者将个人雇佣、承揽、退休后返聘等劳务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关系主张相关补偿;部分劳动者将劳动争议与侵权纠纷混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要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三是维权程序有误,未经前置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置处理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处理。未经仲裁前置的情况主要有:在诉讼阶段增加、变更与仲裁申请内容无密切关联的诉讼请求;属于人事争议的案件,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处理,以普通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等。四是部分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立案审查及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均会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进行审查、审理,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五是用人单位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人民法院对于时效问题,一般不予主动审查,但在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会就时效问题进行审核,在确认劳动者的相关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者会因丧失胜诉权而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对劳动者维权方面的建议:由于劳动法律法规的逐渐健全及法制宣传的不断普及,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维权形式仍然停留在被动的事后维权,即使实际获得赔偿,往往也耗费了过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难以弥补损失。劳动者应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为根本,从事后维权逐步转变至事前、事中维权。一是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是固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合同期限等的重要载体,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不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签订时能够仔细研读、认真确认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确保该劳动合同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依法以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已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够了解并遵守;三是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中虽对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多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仍对部分事实具有举证责任,如加班事实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停工留薪期等,劳动者尤其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中应当注意保存能够反映自身工作情况的书面证据,如值班记录、出入证、工资表、派工单等。四是积极寻求工会等组织的帮助。劳动法律法规在《工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如在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意见、订立集体合同等。工会应当是劳资双方谈判的主要力量,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托,是劳动者从个体维权发展至集体协商的关键主体,集体协商制度既是维权制度也是协调机制,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也可先主动寻求单位工会的帮助。

  近年来,西宁市两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涉及劳动者权益案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西宁中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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