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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马成彪 邹远萍  发布时间:2015-07-20 09:03:1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在一定时间节点上截取的案件受理、案件审理以及执行与归档等情况的综合数据,通过收集直接、客观、第一手的数据和指标,按照一定的项目和类别设置进行量化处理,最终形成全面反映审判工作总体情况的统计月报、季报、年报。通过对法院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据此作出推测,反映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是人民法院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信息基础和重要依据,是一项重要的调研活动。其工作目的是通过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反映一定时间内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法院工作“链条”上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利用审判工作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活动过程来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司法统计负有对法院审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为审判工作服务的重要任务。同时司法统计工作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开展案件质效评估工作的大背景下,被赋予了更大的期待,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通过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力度,以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审判管理精细化,是摆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方面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又着重体现了运用司法统计数据系统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信息进行科学管理的特点,对于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和司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就大通法院而言,近几年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审判工作压力不断增大。2012年收案2955件,结案2809件,结案率95%2013年收案3112件,结案2864件,结案率92%2014年上半年收案2227件,结案1818件,结案率81.6%。从2014年上半年的审判质效评估指标数据来看,我院审判公正指标分值为78.74分,审判效率指标分值为96.76分,审判效果指标分值为97.16分,综合指标排序位居西宁市七个基层法院的前列,这个数据反映了我院审判的基本情况,清晰勾画出了我院的审判工作走向趋势,为院领导决策审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本文尝试从司法统计的作用出发,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统计工作上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司法统计可以认识和反映审判过程的特征和规律

统计的基本特征就是从大量事实出发,得出科学、全面的结论,司法统计亦如此,要通过大量的司法数据来认识和分析事实,并据以做出判断,可见,统计能够达到全面反映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水平、绩效及预测其发展趋势的目的。司法统计还可以提供未来决策、计划以及指导审判工作的基础参考,原因在于,相同的统计数据可以结合不同的判断视角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深度比较,从而得出最佳的计划决策方式。

(二)加强司法统计工作是法院更好服务大局的需求

司法统计是一种以数量形式、数量关系来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社会司法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由此可见,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实质,不仅是一种数量的汇集,还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这种调研工作不是以语言文字来表达,而是以其特有的方式——数据来表现的。这种数据表现的内容就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律实施的情况。人民法院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很重大,这需要法院加强调查研究,发挥司法统计数据的作用,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探索各类案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从而增强法院服务大局的实效性。

(三)司法统计是构建科学化审判管理的基础

从法院每年向人大的工作报告到各基层法院对每月每季审判工作的管理,反映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都要靠司法统计数据说话,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的各项指标。因此,统计指标设置是否能够全面反映审判和执行工作情况,决定了统计工作能否满足实际需要,能否实现管理、咨询、研究功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现在各级法院越来越注重审判管理的精细化,要进行有效的审判管理必须要对审判活动的实际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而司法统计就是起到统计分析,使大家清楚了解审判活动状况的有效工具,它能够直观地反映法院审判工作的状态,只有把握好各种数据和规律后,才能正确地把握管理对象,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审判管理的具体措施,科学地制定管理对策,以此构建科学化审判管理模式。

(四)司法统计是各类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

法学理论的研究应当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司法统计数据能较真实的反应法律在运行中的长处与不足,司法统计是理论研究资料的重要来源之一,没有司法统计资料,作出来的理论研究就是空谈,没有数据的支持,也是对实践起不到良好作用的。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五)司法统计是对法院审判工作实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司法统计能够体现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发展态势,将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公开,定期公布司法统计的重要数据和指标,可以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利于各级人大、法律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评价和和监督。

二、司法统计数据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司法统计是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工具

随着社会的发展,数据库系统的广泛应用,数据已成为目前法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数据主要依靠司法统计来提供,要提高审判效率,就必须遵循审判规律,法院管理已经从传统的人事、案件单一管理模式转变为以法官为主体的案件配置、办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背后的指挥棒就是司法统计,如何优化法院系统资源配置,解决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为内容的真空地带,是法院管理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司法统计就以真实、客观、直接和第一手资料填补了这一真空,从而为法院的高效、人文化管理目标添砖加瓦。

(二)司法统计可以促进案件流程合理化,提高案件效率 

司法统计工作可以通过数据真实反映审判工作的进度和效率,尤其是建立在全面分析法院案件运行态势的29项指标值的数据采集,可以清晰的了解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司法统计能直白的反映出立案、审理和执行以及归档等不同环节的时限,便于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时提醒办案人员所承办的案件是否将临近审限,从源头上预防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从而提高案件的效率。使得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起到导向作用,其主要功能在于对审判工作的分析、研究,为审判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以及为外界理解审判工作情况提供数,反映审判工作的运行状况,对审判工作具有引导功能。

(三)司法统计可以为提高案件质量提供数据支撑和调研素材

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以既定的数据以及数据之间的关系反映法院系统内部各个层面审判及外化工作,并对社会司法状况进行整合、调查、研究分析。其工作的实质,既包括数据的汇集,也包括数据汇集以后的调研,二者互为基础,互相促进,司法统计中包含的调研不是以语言文字来表达,而是经其特有的方式——数据来表现,其数据的内容实质就是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司法统计的作用领域甚为广泛,上至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向全国人大作的法院工作报告,下至各基层法院对每月审判工作的管理,各级法院反映审判和执行的工作情况都要靠数据来说话,而这些数据来源于司法统计和各项指标,可见,司法统计上述功能的发挥有赖于统计指标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审判案件的质量提高离不开办案人员不断的在司法过程中的摸索总结,在没有大范围的开展司法统计前,只有依靠老法官的传帮带以及办案法官自身对法律的悟性;现在各地人民法院都相继开展司法统计以后,积累了大量案件的数据素材,只要合理利用好这些宝贵的资料,从中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抽象概括出同类型案件面临的相似问题及应对方法,对于迅速提高法官本人的办案业务能力以及带动全院案件审理质量的提升都是有帮助的。另外可以通过司法统计,为各类立法提供参考依据,有效的发现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院审判过程中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相关的法律关系亟待规范,而司法统计工作将通过数据分析,类型化案件分析,使问题集中反馈,为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提供实证分析的数据和参考的依据。

(四)司法统计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一定周期的司法数据可以直观的反映审判工作的状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过去发生的经验往往会深深影响将来审判工作的开展,因此,认真统计已发生的审判数据,并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可以使院领导以及上级人民法院了解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从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提供数据支持。通过司法统计数据有效的分析出当前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对统计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各项考评指标数据在全市所处的水平,查找薄弱环节,提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和办好类型化案件等具体措施,向院领导提出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建设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依据和事实依据,为审判工作决策提供参考。

三、司法统计发挥审判管理功能存在的障碍

(一)司法统计工作在有些法院得不到重视。一些法院领导轻视司法统计工作,把司法统计简单的归纳为做报表、数据统计,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利用司法统计数据决策工作的意识。搞好司法统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质量,研究法院工作难点、热点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院领导应当对司法统计工作引起高度重视。

(二)指标体系不完善,项目内容设置缺乏合理性。以司法统计中“结案率”这一指标体系而言,各级法院一直沿用至今,基层法院仍然在工作考评中使用,容易导致有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味追求结案率,获得结案率这一数据上的优势,而不惜采用与审判规律以及审判纪律相违背的极端做法,如此以来,本身科学合理的“结案率”指标不仅不能发挥准确反映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积极作用,反而为某些法院弄虚作假留下空间。

(三)数据采集方法的落后阻碍了司法统计方法的现代化进程,从而阻碍了审判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以现实反映的角度而言,司法统计工作实际上就是一个信息处理过程,它通过收集既往直接、客观、第一手的数据和指标,按照一定的项目和类别进行量化处理,最终形成全面反映审判工作总体情况的统计月报、年报。可见,统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在统计数据的采集是否客观的基础之上。截至目前为止,仍然有部分法院司法统计方法落后,指标数据通过人工操作,而非自动生成,不能实现案件信息的精确录入,无法实现统计过程的高效、便捷、客观、精确以及合理。

(四)司法统计工作关系并未完全理顺,导致司法统计工作无法顺利完成,个别法院对于司法统计属性工作人员分配还存在较大分歧,去年开始,要求司法统计工作统一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然而有些法院的立案、结案信息录入工作均由立案庭承担,形成采集数据的不做报表,做报表的不采集数据。

(五)司法统计人员配备随意。有些法院由于对司法统计工作不重视,对司法统计人员的配备较随意,骨干力量都放在审判、执行业务上,而统计工作则随便让一个人上,司法统计队伍薄弱,人员素质不高,队伍缺乏稳定性。要提高司法统计水平,必须配备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担当精神,有一定的计算机和统计知识,懂审判业务的人员,严格司法统计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六)司法统计的制度落实不到位。司法统计经历几十载,已经有相对健全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文意见,但在落实这些规章制度上,许多法院是大打折扣的,多数法院仅实现了司法统计的部分职能,如仅完成统计报表和台帐的职能,对统计分析、定期通报、专题分析等各方面没有给予重视,司法统计工作没有体现其本身的价值。各级法院应当对统计工作加以规范,并做好司法统计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统计工作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推动统计工作进一步发展。

(七)司法统计工作存在不真实情况。数据的真实可靠是统计学上最基本的要求,只有建立在客观真实的数据上的司法统计,才能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翔实和科学的数据支持,为改进审判管理乃至审判工作提供科学决策。然而,现实中统计数据的不真实却依然存在,如,上报数据出现错漏误报、为了提高29项指标值的排名,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真实数据等。这些做法均可能导致统计数据的不真实,并进而不能真实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要提高对数据统计严肃性的要求,法院系统的绩效考评也应当科学化、合理化,做到数据统计及时、准确、完整,如实提供统计分析资料,杜绝按照估计来填报数据的现象,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数据的现象。依托现代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完善司法统计系统,做到科学统计、真实统计。

(八)统计分析的后续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统计工作上存在的普遍问题是,为了完成数据统计任务而开展工作,一般来说也能及时完成数据采集和整理并上报上级人民法院。但是在掌握大量翔实的数据后没有很好的利用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炼出有价值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建议,导致司法统计工作美中不足。

四、改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建议

(一)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

司法统计的目标就是要建立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并适应司法管理需要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扩大公开数据的范围,加强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结合这一目标来发挥司法统计工作在审判管理中的功能。而合理化设置统计指标是发挥司法统计审判功能的重要基础,全面、客观、真实是司法统计数据的不二要素,如此方能实现司法统计数据与审判工作的运行态势保持一致的目标,达到司法统计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的功用,从而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供支持和辅助。可见,统计指标的设置必须结合审判工作的导向,发挥对审判工作的激励作用,进而起到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现独立与公正的价值目标,推进司法的高效和文明进程。这一方法的关键在于实现司法统计数据设置的合理性,使得设置的指标既要便于提取,也要能够说明问题,避免各个指标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简化司法统计操作过程。所以法院领导以及各审判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的作用,推动司法统计工作与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及审判质效评估等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结合,有效促进司法信息资源的全面采集和系统整合,关注案件数据的变化情况,及时总结司法统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充分利用好司法统计数据在改进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同时司法统计人员也要加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以高度的政治热情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投入到琐碎单调的统计工作中。

(二)加强统计队伍,强化司法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为使统计队伍更趋于专业化,就有必要增加统计部门的人员配备。就基层法院而言,至少应配备两名专职统计员,长期从事司法统计工作,培养其对统计数据的良好嗅觉及分析能力。上级人民法院应适时组织业务培训,以提高其数据统计方面的专业素养,使得基层人民法院从事司法统计业务的干警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审判管理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管理技能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真正在基层人民法院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和肯干、能干的统计队伍。

(三)完善司法统计的后续工作,加强司法统计数据分析的力度

统计,服务于审判工作,在审判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用,必须加强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而扩展和充实统计数据的指标体系是以指标数据为主要依据,客观评估本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理性分析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正确作出审判工作决策,逐渐成为法院的重要管理方法,实践证明,科学设置,正确运用量化指标是加强审判管理的必要基础,对于推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根本宗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目前司法统计工作已经逐步展开,为数据分析提高了强有力的材料基础,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一丰富的原始数据整理归纳,形成有建设意义的分析材料和调研报告。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充分重视司法统计的后续工作,将统计和调研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统计的周期按时提交对改进审判管理工作有意义的调研报告。

(四)完善和发挥审判管理功能

司法统计的目标就是要建立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并适应司法管理需要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扩大公开数据的范围,加强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合理设置统计指标是发挥司法统计审判管理功能的重要基础,全面、客观、真实是司法统计数据的关键要素,如此方能实现司法统计数据与审判工作的运行态势保持一致的目标,达到司法统计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的功用,从而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供支持和辅助。可见,统计指标的设置必须结合审判工作的导向,发挥对审判工作的激励作用,进而起到引导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现独立与公正的价值目标,推进司法的高效和文明进程。 

(五)推进司法统计信息化平台建设

第一,重点加强案件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案件信息与司法统计软件系统,尽快同省高院、市中院三级联网,同时尽可能做到司法统计与案件管理互相融合,促进司法统计工作向高效、务实发展。增加和完善统计台帐及排头兵竞赛数据等自动生成功能,并提供自定义汇总、制作表格、选项等功能。现行的司法统计软件系统只能统计并生成法综表,而台帐及排头兵竞赛数据每月还需手工计算填写,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增加可批量导出报表功能。目前的司法统计软件只能单张导出报表,并未提供批量导出功能,不利于操作。

第三,增加报表共享性,让法院各部门、每个人都可以共享司法统计法综表及台帐数据,特别是法综表数据。这样既可以减少统计人员重复提供相同数据的工作量,也为各部门特别是业务庭室的人员提供便利及分析审判问题的资源。

第四,统计软件升级需及时。省高院要定期收集下级法院对软件使用的意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作者单位:大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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