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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环资庭 黄正涛 马晓瑞  发布时间:2015-06-29 11:22:02 打印 字号: | |
  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发展必定与环境资源的保护息息相关,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大意义,就在于要求将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二者相互协调发展,而不是区域经济发展优于环境资源的保护。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通过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剖析,进一步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意见。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与区域生态环境的建设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

  1. 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内涵。

  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哈萨克斯坦期间演讲时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他说:“为了使欧亚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相互合作更加深入、发展空间更加广阔,我们可以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①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在古丝绸之路范围基础上形成的一个集中协调发展丝绸之路的沿线区域的经济合作的区域。放眼国际,通联着当前世界经济持续强劲增长、最有活力的亚太经济圈和以欧洲为联盟的发达欧洲经济圈;回顾国内,连接着西部各大省市,包括西北五省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西南四省区市重庆、四川、云南、广西。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设,经济带中各成员国之间既存在合作,又存在竞争。②

   2. 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价值正当性。

  (1)经济文化导向的价值正当性

  经济文化是少数民族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集中着中国54个少数民族中的多数,比如陕西省主要少数民族有回族、满族、蒙古族、苗族、羌族等,甘肃省主要少数民族有回、藏、东乡、土、裕固、满、保安、蒙古、撒拉和哈萨克族。新疆的少数民族有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满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塔塔尔族等12个历史悠久的民族。③以上众多民族经济文化一旦落后,不仅会减缓该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中国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然而,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构想的提出,不仅可以拓展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空间,而且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通过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合作,进一步促进各少数民族服饰、饮食、旅游开发等各经济产业之间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利于民族和睦,使各民族能够在拥有各自不同宗教信仰的情况下,相互尊重、相互协调,共促发展,实现民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的。

  (2)区域经济与环境资源的价值取向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环境,经济的发展更离不了自然。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原料,无论是农业还是工业、渔业,都依赖于环境资源。尤其是现代社会,机器工业所需的各种能源都来源于自然。有生产必定有环境资源的破坏,通过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影响人类的生存环境。依旧有不少城市坚持经济发展优先论的观念,即区域经济发展优先于环境资源的保护。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大框架下,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发展必定与环境资源的保护息息相关。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域辽阔,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土地资源和宝贵的旅游资源,被称为21世纪的战略能源和资源基地。①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促使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大城市积极响应政策,必定会加快该区域经济的发展。然而,如果依旧坚持经济发展优先论的观念,人类生存环境将不容乐观。因此,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大意义,就在于要求将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二者相互协调发展,而不是区域经济发展优于环境资源的保护。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区域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要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顺应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离不开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的有力保障,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才能有效地维护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平衡,使经济建设在良性循环下,源源不断地获得资源环境的有效供给,实现可持续发展。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结合这两条法条内容,可以得出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通过加大破坏生态环境惩罚力度,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然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地区生态环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土壤、植被等重要生态要素存在明显的地带性梯度变化规律,生态背景总体较为脆弱,大气和水环境污染存在跨界传输的通道,是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地区,③保护沿线区域生态环境,关系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因此,全面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重大意义。

  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分析

  (一)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实施现状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各省市中,青海地处青藏高原中枢地带,南联川藏、西接新疆、东邻甘肃,地处中巴经济走廊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十字要冲,是通往新疆的重要门户。青海应充分发挥地缘民族优势,把推进经贸合作项目落地和互联互通作为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重要途径,积极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继2014年12月开放西宁国际航空港,并陆续开通西宁-曼谷、西宁-首尔、西宁-台北三条航线后,国际商城、保税仓库、青海进口商品生活馆、海东丝绸之路经济带农贸批发市场、循化穆斯林产业园等41个项目正在抓紧实施。④但是,青海在发展区域经济的同时,区域生态环境资源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经调研发现,西宁市环保局近年来受理的环境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不正当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类等,2014年度西宁市两级环保部门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76件、处罚317.99万元;西宁市林业局在2014年年底前共查处各类涉林行政案件229起,较2013年的241起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施工单位以重点建设项目为由随意侵占林地的现象突出、贩卖野生动物案件增加、森林火灾案取证困难等问题依然难解;西宁市国土资源局近年来面临很大压力,土地管理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非常突出,既要保发展、还要保权益、保红线,因此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且查处难度大、阻力大。同时,青海地处三江源头,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特色区域,因此,完善青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及环境保护的责任意义重大。

  (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问题分析

  1. 立法不完善。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生态保护内容严重缺位,对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仅做了8条原则性规定,而且缺乏具体的规范和有关制度的支撑;依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无法保证资源部门在实施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能够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方面责任大、权力小、措施空,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无法可依,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⑤

  2. 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方面。狭义的环境侵权指环境污染,即环境污染是由于企业活动以及其他人为活动引起的范围相当广泛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地面沉降、振动、恶臭、电磁辐射、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广义的环境侵权指生态破坏,即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或建设大型工程,引起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稀薄、全球变暖、土地荒漠化、物种灭绝等等”。①因此,环境侵权的发生会直接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的法制及生态环境的失衡。

  3.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般情况下,广大民众只有切身体会生存环境受到威胁时才会引起广泛关注,才会意识到保护环境资源。一些人只注重追求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只注重优先发展经济,缺乏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知。

  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完善

  (一)提高立法质量

  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修改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司法工作要主动适应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不仅在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要注重调研,要立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在立法的同时要贯彻生态理念,要注重生态保护的具体内容与可操作性,强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要注重对国外环境保护法立法经验和做法进行吸收和借鉴,通过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提高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质量。

  (二)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联动机制

  蔡学恩说,“环境侵权”是一种一旦发生则后果难料、或会造成大面积破坏的侵权行为,在其未实际发生之前,就应当及时制止。若能通过环保法庭快速立案、审理,在程序法上建立“制止令”制度,授权潜在被害者能及时提起“制止令”诉讼,法庭也能第一时间颁布“制止令”来制止有可能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会大为减少。②通过建立司法与环保部门联动执法新机制,以江苏省为例,江苏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并建立环境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执法联动联络员制度、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制度等。

  同时,对于如何让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进行良性互动,四部门也将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各级环保部门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个人,要主动商请司法机关介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级法院要根据环保部门申请,及时发出禁止令,实施行为保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检察院要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案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机制,对涉及环境污染行为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依法支持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公民起诉;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要主动、提前介入调查取证。通过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联动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大力宣传环境教育,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习近平主席谈环保时强调“不能只靠借东风,事在人为”。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政策中,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下的一项巨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只有让广大民众认识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性与自身利益有着莫大关联的时候,才会自觉加入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中来;在促进经济发展最大优势的情况下注重环境保护,只有深刻意识到环境在对国家对人民发展的深刻意义后,才能切实做出行动保护环境,才能拥有蓝天、碧水、青山、绿地。 

参考文献:

  1. 金碚: 《全球竞争新格局与中国产业发展趋势》,载于《中国工业经济》2012 年第5 期。

  2. 罗宏,王金南,曹东:《西部大开发面临的环境挑战及其对策》[J].环境科学研究,2000。

  3. 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年第4期。

                     (作者单位:市中院环资庭)
责任编辑: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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