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现场会上提出“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重要论述,简单的概括就是执行工作要坚持“一性两化”。“强制性、信息化、规范化”是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所努力的方向,强制性是执行的本质属性,是司法机关唯一应当主动的领域,而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又切合了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要求。在面临执行难的困局中,切实推进执行工作“一性两化”建设,为解决执行难找到了新路径。今年以来,西宁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的“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要求,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推动执行工作步上新台阶。
一、“一性两化”的理解与认识
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简单讲就是通过强制执行将法律文书上当事人的权利变现。长期以来,法院也在追求这种效果,只不过强制执行的效率和手段有待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属性并未被充分凸显。信息化建设是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需要。时代在进步,技术在革新,执行工作也需要创新,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是构建和完善大执行格局的重要抓手和平台。不管是执行中查找被执行人、查控被执行财产还是及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都需要信息化建设来支撑。现阶段,各级法院三级联网的内部办公系统、执行指挥中心所包含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远程执行等信息化建设以及最高法院近期向社会公开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都使执行工作在信息化建设上迈出了重要步伐,通过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理顺执行权限、统筹执行案件、公开执行信息,通过信息化来构建大执行的格局,为破解执行难找到一条新途径。规范化则是执行工作本身及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凸显执行强制性和信息化建设的大环境下,如何规范强制执行行为,确保强执执行“强而不过”,确保信息化建设不越权、不越位,平衡司法公开、信息化执行与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就显至关重要。因此,规范化才能使执行权合理合法行使,才能预防不规范、不文明、不理性的执行行为,才能在执行信息化建设的道路上与全社会取得共识,进一步增强强制执行的威慑力,有效破解执行难,构建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
二、全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情况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的最直接感受就是法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手段,通过严格执法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为此,全市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在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和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别是在上半年开展的涉民生专项清理活动中,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如西宁中院在执行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在诉讼中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任某某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任某某亲属代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使案件顺利执结。
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基本甄别排查后,将排查出的38件案件的37位被执行人或主要责任人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执行案件行为人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这批涉嫌犯罪的“老赖”被执行人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将全面铺开。
三、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情况
近年来,西宁两级法院将执行信息化建设作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基础工程,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方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基本实现了穷尽执行措施的要求,极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也有效减轻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负荷,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 西宁法院执行信息查控网建设运行情况。
2013年5月,西宁法院执行信息查控网开通并试运行,初步实现了与公安(户籍、车辆、出入境)、工商、国土资源、房产部门的点对点查控。西宁法院执行查控系统采用B/S(浏览器/服务器)模式,具有内部电子邮件、内部短信通知、通知公告、工作日志、内网查询、协同查询、数据信息统计等功能,得到授权法院的查控员通过输入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护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关键字段进行数据查询,并可一次查询多个数据库类别(如土地、车辆、房产等协同数据库);相关协查部门只要登录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查控平台,进入到法院查控系统虚拟VPN环境中,就可以在平台中看到相关协查信息,并按照法院协查要求进行相关数据的查询。
按照系统要求,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查询房产、土地、车辆、户籍、出入境、工商登记等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时,只需制作协助查询通知书,附查询清单、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影印件后,通过查控通道发送给相关协查部门。协查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等电子信息后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询、核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出具查询结果,并通过查控通道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查询答复书影印件,回复查询结果。人民法院根据查询结果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通过查控通道向协查部门发送相关电子文书,协查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查封的电子文书后,应即时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并通过查控通道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电子回执影印件,回复查封结果。
2014年来,西宁法院执行信息查控网共查控被执行人房产信息566次,车辆387次,土地390次,查询工商登记356次,查询户籍信息262人次。2014年7月起开展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我们充分利用查控网的科技优势,将列入第一批清理范围的404件案件通过执行信息查控网进行户籍信息、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集中批量查询,协助单位均及时通过查控网反馈查询信息,我们根据反馈信息,及时开展执行工作。
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开展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全市法院按照《规定》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放了公布被执行人告知书之后,有一定实力的法人单位对此很重视,在最短时间内履行了全部义务,无履行能力的法人也积极想办法,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对被执行人是个人的案件,对其触动亦很大,并正在履行中。在确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后,及时作出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决定书,并告知失信人承担后果,同时采取强制措施,积极促使上报失信人迫于压力履行偿还义务。全市法院自《规定》实施以来,对符合条件的失信执行人分三批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发布。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已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21案,其中法人218家,自然人103人,现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242件,其中我院录入144件,发布135件,充分发挥失信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惩戒等功能,46件案件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有效措施得以快速执结。如兰州银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海鹏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并告知如该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要承担的后果,限期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该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没有诚信势必对其今后的房屋开发、销售造成影响,并将利害关系向被执行人青海鹏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详细进行了告知。一星期后被执行人青海鹏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到本院提供了两套房产,现该两套房产已顺利进入委托评估程序,使案件的执行正常向前得以推进,利于案件的有效执行解决,达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全市法院按照《意见》要求,不断健全执行机制,严格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开,创新执行举措,优化执行环境,实现了执行权的科学配置,提高了执行质量和效率,推动了执行管理规范化建设。
1. 规范执行分工。
2004年西宁中院被确定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两权分离的试点单位,我们在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执行工作两权分离改革方案》。根据《方案》的安排,对人员结构、机构设置做了相应的调整。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案件执行实施与裁判中的衔接问题上,做了相应的规定。2009年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按照中政委关于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执行权配置制度》,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了科学配置,并对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进行了具体规定。2012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执行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明确了执行局内设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执行权的配置更趋合理,运行更趋规范。辖区法院也按照《意见》规定成立了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名称均为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行局人员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不能做到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别交由不同部门行使,仅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各基层法院中,除湟中、湟源两县法院外,四区法院及大通县法院也均在执行局下成立了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分别实施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但由于执行人员严重不足,在执行实践中不可能做到完全意义上的分权,也仅仅是另行组成合议庭交叉审查。湟中县法院执行异议的审查交由审判监督庭进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的分离更加彻底。
2. 规范执行听证。
为了增强异议案件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为执行异议人提供了一个公开主张权利的场所,使执行异议人能够与案件的当事人公开地、 面对面地摆事实、讲理由,从而分清是非,有利于执行争议的妥善解决。今年以来,共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8场,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 规范执行款物管理。
我院规定所有执行案件的款项均由被执行人直接汇入法院指定的专用帐户;执行财物需要委托拍卖的,则要求拍卖所得款项直接由承买人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发放执行款时,要求申请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由执行法官填写单据,由执行局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后,才能领取执行款物,有利于执行款项安全到位和及时归还申请执行人,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规范委托鉴定、委托拍卖的操作。
全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房屋、车辆等进行拍卖、评估的,一律由执行员填写申请书,交由院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办理,在案件主办人与受委托单位之间形成一条隔离带,强化对案件委托鉴定评估和委托拍卖环节的监督制约,规范了操作,确保了委托评估、委托拍卖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 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审批。
2013年以来,西宁中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规定必须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才能做终结本次处理。在穷尽执行措施中,特别注意“穷尽”证据的收集,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面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归入案卷,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必须经庭长、局长、院长审批后方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今年共有终结本次执行案件94件,无一因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而产生上访和信访现象。
(作者单位:市中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