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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两级法院职务犯罪案件
审理的实证分析及理性思考
作者:郭蓉  发布时间:2015-05-22 14:07:59 打印 字号: | |
  一、2012-2014年西宁市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地域分布相对集中。2014年审理职务犯罪案件31件38人,其中城东法院6件7人、城中法院5件5人、城西法院8件10人、城北法院5件8人、湟中法院3件3人、大通法院4件5人。其中城东法院、城中法院、城西法院、城北法院、湟中法院职务犯罪案件同比有所上升,大通法院、湟源法院职务犯罪案件同比下降。职务犯罪案件大多集中在四区法院审理,2014年四区法院审理案件数占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77%。

  (二)涉案罪名相对集中。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三类犯罪上,判处的130人中,贪污犯罪57人,受贿48人,挪用公款犯罪8人,分别占此类案件人数的43.85%、36.92%、6.15%。

  (三)量刑具有从轻趋势。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比一般刑事案件高出很多。2012年至2014年,89件130人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有88人,缓刑适用率为67.70%,导致执法权威性不足,难以有效地震慑职务犯罪分子,也难以带来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效果,反而可能使人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四)犯罪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犯罪主体日趋多元化,从查办案件情况看,虽然犯罪主体是“机关干部”的涉案数量减少,但主体是“国企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所增加,“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村官”等均有涉案,主体多元化特征明显。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仍然突出,例如单位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

  (五)涉农涉牧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涉案人员多采取虚报冒领、截留等手段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大多为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从发案情况看,征地补偿、道路硬化、退耕还林、整村推进、易地搬迁、低产田改造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资金都成为犯罪对象。国有公司、企业职务犯罪仍然多发。在国有企业改制、转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情况较为凸现。

  (六)国有事业单位职务犯罪仍较严重。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医疗系统在药房管理、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发包、医疗收款、仓库管理等环节的职务犯罪呈多发趋势,我省几大医院都出现了医务人员收受贿赂案件,尤其以红十字医院24个科室、175名医务人员涉嫌单位受贿为典型,该案涉及医务人员多、涉案数额大、持续时间长,造成了及其不良的社会影响;教育系统集中在入学择校、订制校服、财物管理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

  二、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法治意识淡薄。大多数被告人到案后谈及腐败原因时,都表示平时忽视政治理论学习。从发案单位来看,这些单位往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够重视,对干部的廉政警示教育和普法教育大多都是走形式。从被告人自身来看,长期放松对自己的要求,面对社会分配不均衡,收入差距扩大,产生了攀比心理和心态失衡,诱发犯罪动机,走向犯罪道路。统计数据表明,因职务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到多数。他们中许多人年轻时就已经走上了领导岗位或者手握一定的权利,但他们到40岁之后才实施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他们此前对于腐败还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但走到更高位置后,面对更为复杂的环境和更多诱惑,思想上开始松懈、麻痹,自我要求标准放低,法治意识逐渐淡薄,自身世界观发生了偏移,才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对腐败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对以争取项目为由实施的职务犯罪和发生的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有些人员借机中饱私囊。有的认为青海条件艰苦,干部成长不容易,因而对查办少数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态度暧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腐败分子胆大妄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有的对发生的严重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往往以影响大局、工作失误、钱没有装进个人口袋等为借口,或以集体研究为理由替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甚至阻碍办案、干扰查案。长期存在的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案件轻刑化,使惩治犯罪的预防和惩诫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犯罪分子以低成本换取高收益的侥幸心理严重,以致铤而走险。

  (三)制度缺失和监管不力。发案单位在管理上大多存在监督不力的现象,特别是一些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和单位“一把手”往往处于无人监督的真空状态。原海北州工商局局长达某在本单位电子设备采购、办公楼节能改造、职工周转房建设及所属祁连等县工商所办公楼基建等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追加中屡次为供货商或项目承建商谋取非法利益,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十一次收受个体老板贿赂共计43万余元,其犯罪行为持续5年之久而未被发现,就是因为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四)经常性的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全市社会化预防网络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利用全社会力量开展预防工作、有效遏制职务犯罪还存在一定困难。主要表现为: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与配合,尚未形成工作合力;一些单住和部门对法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识上有误区,思想上不够重视,存在被动应付等现象;廉政文化建设相对滞后,全社会崇尚廉政的文化氛围尚未形成。

  三、职务犯罪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一)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一是职务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而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能力及手段有限,犯罪证据有时难以收集全面、到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常因证据存在瑕疵或缺失使得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或对涉案犯罪数额大大削减,因而做出较轻量刑或适用缓刑,造成社会公众对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雷声大雨点小”的误解;二是职务犯罪的犯罪形式不断变化,社会经济关系不断调整,有些行为违纪和违法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问题上审诉辩三方往往存有重大分歧;三是某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原则,不够明确,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易把握,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案外干扰因素较多。一方面职务犯罪被告人身份特殊,一般都有一定的职务和社会背景,掌握社会资源较多,当被查处时必然会利用各种关系影响案件审理,增加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部分案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介入后,被告人全部翻供,且侦查机关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导致部分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从而做出较轻量刑的判决。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要求惩治腐败分子的愿望强烈,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舆论关注的焦点。但有些人并不理解“宽严相济”等有关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对于法院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职务犯罪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接受,即使是一些具体的刑事个案,也容易成为网络炒作、社会关注的热点,法院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压力。

  (三)法院自身问题限制。从法院自身来看,也存在不少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能胜任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高素质法官不多,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化、理论与实践水平高的知名法官群体;二是对职务犯罪审理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研究得还不透,措施的针对性还有待提高;三是审判基础条件薄弱,职务犯罪资讯查询难、工作效率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实效性尚需进一步增强。

  四、西宁市职务犯罪的趋势预测

  (一)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在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扶贫开发、农业补贴等领域的资金投入逐年加大,极大改善了人民生活质量,推动了城乡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以权谋私”、“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多机会,职务犯罪仍将处于高发态势,审判和预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更加严峻。

  (二)犯罪形态可能进一步演变。随着惩治力度的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手段将更加隐蔽,犯罪形态可能发生变化。一是权钱交易间接化、犯罪手段市场化、利益实现期权化等可能成为贿赂犯罪的主要特征。特别是以交易、参股、合作投资、特定关系人等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形态可能增加;二是随着制度建设的加强,犯罪分子要达到非法目的,需要多环节、多部门、多人员的配合,共同犯罪、窝案、串案将进一步增多;三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在认识上仍然存在误区,非牟利型的渎职侵权犯罪仍会发生。

  (三)涉农涉牧领域仍是职务犯罪的激增点。随着我市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惠农补贴和土地征用补偿金日益增多,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管理资金的机会增多,涉农涉牧领域中的征地拆迁、移民补偿、公路建设、农(牧)业补贴、退耕(牧)还林(草)、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等环节的职务犯罪可能激增。

  (四)工程建设仍是权力寻租的“热点”。寻租腐败,主要是因为政府拥有太多的审批权。生产许可、投资许可、用地审批、贷款审批、税收优惠、利率优惠、特殊商品价格控制等,特权与市场之间的差价,成了寻租腐败的目标,企业往往被引向了寻租致富,走上了靠关系而不是靠创新的发展路径。除工程项目中的物资采购、资金拨付、招投标等关键环节外,项目的立项审批、土地出让、征地补偿、移民拆迁等相关环节也都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风险点”。

  (五)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时期的职务犯罪仍将逐渐显露。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国有企业破产转制、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过程中隐瞒财产、低价变卖固定资产、虚构事实骗取有关部门核销和隐匿土地、房产、设备、债权等潜藏的职务犯罪可能逐渐显露;一些在国资委监管下的国有企业产品销售经营部门多、需求多,职务犯罪容易出现群体作案的犯罪形态,也可能由传统的生产经营环节蔓延到资本运作环节。

  (六)教育、卫生领域职务犯罪仍将不断显现。我省教育、卫生资源相对稀缺,看病难、上学难的问题突出。随着教育、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教育、卫生领域职务犯罪可能呈上升趋势。

  五、对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考

  首先,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方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发生在食品卫生、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及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严肃处理发生在基层组织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案件;从严处理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案件,以及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其次,继续加大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务犯罪审理工作水平。通过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职务犯罪刑事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职务犯罪内请内报制度、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等制度,为案件质量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与此同时,坚持把证据裁判规则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唯一标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认真核实涉及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证据,对无法排除疑问的证据不予采信,坚决把好证据关。除此之外,要坚持做到职务犯罪大案要案适时提前介入,证据把关前移。加强同纪检、检察、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所审判的职务犯罪案件最大限度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再次,进一步加强量刑规范化工作,保证量刑均衡公正。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刑事司法解释和政策,严格把握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以及缓、免刑适用审查及把关制度,同时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加强对量刑的指导,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达到个案之间、地区之间职务犯罪量刑均衡公正的效果。

  最后,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在审理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预防。加强预防调查,深入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规律、特点和原因,注意结合办案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意见和建议,切实增强预防工作实效。认真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促进廉政文化建设,有效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腐败。

                                 (作者单位:西宁中院刑二庭)
责任编辑: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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