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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分析
作者:刘 纲 翟爱红 姜晓娟  发布时间:2015-04-29 10:41:40 打印 字号: | |
  管辖权是诉讼的入口,是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奏。其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权的程序性救济措施,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只有解决好管辖问题,才能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后,对管辖权作了一定的调整。综观我院办理管辖权(地域和级别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情况,分析管辖权异议案件的特点,研究管辖权异议案件上诉的原因,对于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意义深远。

  一、本院近两年办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我院立案庭共受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33件,审结33件,其中维持原裁定的17件,占结案的51.52%;撤销原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处理的11件,占结案的33.33%,其他方式处理的5件,占结案的15.15%;2014年,共受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50件,审结50件,其中维持原裁定的37件,占结案的74%;撤销原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处理的11件,占结案的22%;终结的2件,占结案的4%。

  二、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特点

  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权的程序性救济措施,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对本院今年办理的50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进行梳理后,分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呈上升趋势。2014年,本院共受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50件,2013年受理33件,同比上升了51.52%。

  2. 合同类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居首位。在2014年办理的50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中:合同类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36件,占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总数的72%;婚姻家庭类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5件,占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总数的10%;权属侵权类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9件,占18%。

  3. 维持原裁定的居多数,立案变更率不高。2014年审结的50件案件中,维持原裁定的37件,占已结案件的74%;撤销原裁定的11件,占已结案件的22%;终结的2件,占已结案件的4%。

  4. 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占绝大多数。原告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的鲜见。在受理的50件上诉案件中,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的49件,占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总数的98%;原告提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仅1件,占2%。原告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的4件,仅占上诉案件数的8%。

  5. 因地域管辖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占上诉案件的绝大多数。在受理的50件案件中,因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仅1件,占2%;其余49件案件均因地域管辖提起。

  三、管辖权异议案件上升的原因

  提出管辖权异议虽然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实践中滥用异议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比较普遍。笔者对本院2014年受理的50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归纳出管辖权异议案件上升有以下几点原因:

  1. 基于诉讼便利提起。当事人出于参加诉讼便利的原因,希望获得更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利益的需要,提管辖权异议成为被告维护自己管辖利益的唯一途径。通过选择所在地的法院审理,期望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利益。故实践中,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占多数。

  2. 恶意拖延时间,滥用管辖权的现象比较突出。实践中,利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的现象常见,甚至已经成为一项公开的诉讼策略。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从程序上来看无可厚非,但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导致浪费诉讼时间和审判资源。程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体现的是司法公正,不可成为当事人用来规避实体审判的工具。

  3. 个别当事人伪造协议管辖条款,法院立案关口审查时疏忽,造成管辖权错误。

  4. 合同类纠纷案件主要会牵涉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个连接点。尤其涉及到协议管辖的条款时,协议管辖不明确,导致在管辖权方面的异议。

  四、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管辖权异议虽然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尽完善,致使审理中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处理时,适用管辖法律依据不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以合同类纠纷确定管辖,还是以不动产确定管辖,实践中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若以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则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除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一致的情形外,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占有一定的数量。此时,被告往往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解释仅能说明此类案件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地,并未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实践中,有些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审理了该类案件,有些案件适用仅由施工地的法院管辖。造成该类案件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形。笔者更倾向于将此类案件适用不动产,由施工地的法院审理更为适合,但对于仅签订合同,交纳了质保金,并未实际履行建设工程的,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样方便诉讼,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015年2月4日,民诉法解释施行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明确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仅解决了地域管辖的问题,对级别管辖的收案标的额未作明确规定。

  2. 关于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案件,管辖依据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类纠纷案件,但绝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仅有借条,实践中确定管辖时,是以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还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成为确定管辖的难点。笔者以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虽然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有借条等借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还是应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这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起诉时根据被告的情况,可以选择最便利的方式进行救济。

  3. 对于被告滥用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的情形,法院无有力的对策。针对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中,没有具体的上诉理由,也提不出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上诉既不是针对原审裁定驳回的理由,又不是针对本案管辖而提起。仅以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或者提出事实和理由,但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明显在拖延时间,法院对此显得无能为力。

  4. 关于社区证明的证明效力问题。现在人员流动性较大,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比比皆是。遇到需要仅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时,原告起诉时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户籍所在地并非经常居住地为由提起异议,并提供居住社区开具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对于此类证明,法院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笔者认为,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社区应对其承担证据真实性的责任。但为了慎重起见和法院作出的裁判有理有据,进行适度的核实也是应该的。

  5. 关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提出撤诉,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实践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审法院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不当,需要撤销原裁定,改变管辖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原告向原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二审法院是否可据此申请终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查。

  6. 关于超出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审查的问题。民诉法第127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限定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超出答辩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但法院经审查,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应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五、对策

  1. 严格依法办理,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也应严格依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立案受理,准确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审查时,对于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信息,应严格审查,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应进一步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与被告有关联,是否受受诉法院管辖。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2.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对不能提交必要证据的异议申请,以及无明显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不予审查。

  3. 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仅要作为民事诉讼的指导或诉讼理念,应向当事人释明其虽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相应的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引导当事人应当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权异议权、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拖延诉讼等。 

  4. 尽量统一执法尺度,减少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对于存在漏洞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制定出操作性强更加细化的司法解释,保证执法的统一。

  5. 完善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程序,对滥用管辖权的当事人,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财、物损失的,应该设立异议权滥用的损害赔偿制度。

  现代司法理念表明,程序既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最快途径,其本身也可看作一种实体,甚至程序对实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权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它也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体现了上述的辨证关系。因此,对实践中不同的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不仅有利于对现行民诉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正与完善,而且有利于促使民事诉讼减少对抗,增加调和,规范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从而达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使之更适合现代诉讼的需要。

                        (作者单位:西宁市中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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