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法院审判规范化管理即是实践“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益的基本途径,即是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院形象的重要保证,也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而案件审判则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成效的集中体现,它的一切都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最根本的就是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司法保障。这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一个更高、更新的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我们坚持以规范促公正,以管理促效率,把审判、执行、信访的流程管理作为主线,把质量、效率作为重点环节,对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诉讼过程进行合理、科学、有序的规范,实施有效的监督,保证了审判权、执行权公正高效行使,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逐步建立了符合自身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审判规范化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审判质效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公正司法,案结事了”。从我院情况看,近年来,案件审判质量整体逐渐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意识不断增强,均能够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超审限的问题从根本上已得到解决,审判规范化管理工作也有了一定的改观。但尽管如此,从2013年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数据通报看,我院的二审改判率和二审被发回率任然较高,分析原因即有主观、客观方面,也有认识方面,具体表现一是案件承办人办案随意性大,主观臆断,责任心不强;未经质证就适用证据;超诉讼请求判决、漏判诉讼请求;未经合议追加当事人,不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不送达撤诉裁定等。二是司法能力不强,法官的素质不够高,法学理论基础不扎实,导致对法律的理解明显偏差或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出现明显偏差,造成裁判失误。三是庭审技能不强,不能正确使用证据规则判断、分析、认定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漏判、错判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忽视释明程序,对案件的性质认识不清,对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四是管理不到位,把关不严。有些案件在审理中未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合议庭对案件适用法律案件的定性,事实的查明以及程序方面的问题把关不严,五是认识不同以及案件性质在二审审理时发生了变化。分析以上原因均说明审判规范化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还需要对案件审判程序和实体的要求更加规范化,从而更好地推进审判质效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被改判率或被发回率是检验案件质量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阶段性评价和累计整体性评价。审判规范化管理就是提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质效,增强司法能力,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强化审判管理的必然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审判规范化管理,是目前搞好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快法院审判监督职能转变的当务之急。
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分为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过程管理两个方面,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重心,也是规范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手段。现结合工作实践就人民法院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审判规范化管理作一简要论述。
一、以程序公正为中心,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坚持把“大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作为管理工作的主线,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中。一是高标准,高起点,进行“大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的改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改革的切入点选择在建立大立案格局和案件流程管理上,依托信息网络,建立并完善诉讼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和涉诉信访案件流程管理三个流程,确立流程管理的基本体系,明确案件流程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管理重点和操作规范。二是强化和拓展立案庭职能,明确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并负责开庭前的送达、调解、审查管辖权异议以及开庭排期等工作,对审判中涉及的立案、排期、证据交换、开庭、合议、制判、送达、鉴定、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全部纳入网络管理,提出明确时限要求。
二、以实体公正为中心,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一是规范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结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着眼于首先在审判领域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健全机构,配齐配强审监庭的工作人员,加快职能转变,通过科学、规范、有序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确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审判价值取向,全面开展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对所有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评查,完善对法官办案质量的评查制度,采取月通报制度,将评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范畴。二是对影响审判规范化的具体状况,采取通报(审监通报、预警告知)等方式进行整改。强化合议庭职责,突出庭审功能,确定庭审重点;庭审阶段强化三个当庭,即当庭出示证据,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合议阶段主审法官要负责分析证据及认定事实,对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处理思路提出意见,合议庭成员要对主审法官的意见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确保合议不走过场;文书制作阶段,实行合议庭成员会签法律文书制度,同时,严格落实谁主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明确规定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四个方面的内容,凡因把关不严出现问题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三是发挥审委会职能,强化审判指导,制定并落实审判委员会对发回改判案件的分析制度,对发回重审案件逐一研究,明确责任,总结教训,指导工作。
三、坚持制度创新,深化审判改革。一是强化诉讼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尽力促成调解。这样既能化解矛盾,提高当庭裁判率,减少上诉案件,减轻法院后续工作压力,又能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二是搞好庭审观摩评议活动。组织各业务庭进行庭审观摩评议活动,庭审观摩评查领导小组从庭前准备、仪表风纪、庭审用语、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合议庭评议、当庭裁判能力、合议庭分工、庭审笔录、法警值庭等方面进行观摩评议,指出不足,相互切磋,取长补短,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和当庭裁判水平。三是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着重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上狠下功夫,组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督促多出精品文书,展示司法文明。
四、提高审判管理效益的对策。公正是司法追求的基本价值,司法失去公正,也就失去了生命力,没有效益,正义也无从谈起。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从实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拓展规范化管理的思路,以实现审判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一是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领导的观念,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营造提高审判效益的外部环境。实现法院审判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院自身要做出积极努力,但司法的功能毕竟有限,单靠法院难以解决所有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要积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取得理解和支持。要采取一切积极措施,加大法院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办理案件的原则和程序,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的了解,让社会公众知道法院是干什么的,它能解决哪些问题,进而在了解的基础上增进理解、增进信任,减少乃至消除社会对法院的误解;二是必须牢固树立整体性的观念,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系,发挥审判规范化管理整体合力。系统理论要求管理要运用整体效益观点,并要从整体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有序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动态性原则等出发,努力通过系统整合,使系统发挥大于部分之和的整合力。要认真贯彻落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结合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本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重大、疑难案件及审判管理中的重点、难点,要多请示、多汇报、多沟通,认真听取和落实上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变被动接受指导为主动寻求支持。要正确处理审判监督管理与法院司法管理的关系。人民法院司法管理是人民法院全面进行内部管理中的一种制度,它包括审判管理,政务管理和事务性管理,审判监督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内部业务监督的主要手段。审判监督管理既是对审判权正确运行的保障,又是对审判权滥用的监督制约。做好审判监督管理一是正确处理好审判权与质量监督权在运用中的关系,既要尊重审判人员、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和自由裁量权,防止因监督权的运用不当而妨碍审判权的正确运行;又要大胆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充分履行质量监督权,使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为审判权正确运行的保障,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二是正确处理质量监督权与制约质量监督权的关系。为了保证审判质量监督权的正确行使,使审判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在赋予审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一定权限的同时,也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除院长、审委会对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指导外,还应授权纪检监察部门对质监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相应的监督和制约,使审监人员在监督他人审判质量的同时,自己的行为也受到相应的监督,尤其是对审监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消极的监管行为或因疏忽使本应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而未发现等,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是正确处理审判监督庭与其他业务庭的关系。审判监督管理是在党组领导下,以审监庭为依托,基于院长、审委会授权开展的一项以审判质量为中心的内部司法管理活动。为了使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一方面要加强审判监督管理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清正廉洁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另一方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是内部权力制约的过程,必须要与其他业务庭发生一定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审监庭与其他业务庭的关系,使从事审监人员的工作得到其他业务庭法官的认可与支持,仅靠审监庭是难以做到的。要进一步加强对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和领导,通过一把手亲自抓,切实树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权威。要使业务庭和法官充分认识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推进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发挥主体本位在管理效益中的能动作用。“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在管理中,人是第一位要素,法官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审判管理能否出效益,法官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是关键。法官不仅要自觉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且必须善于用政治的眼光,从政治的高度研究一切问题,处理每一个案件,必须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既要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这一大局出发,因案制宜,因地制宜,采取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既确保案件裁判公正,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公正”的裁判,也会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规范”的管理,也会失去应有的规范之意。要根据法官能力特点和岗位职责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更新和优化其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司法能力,特别要求法官要提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能力,着力培养一批既精通法律,又善于做调解工作的骨干队伍,努力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适时组织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就审判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交流探讨活动,以此交流平台使各业务部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勉前进。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工作有序,严格执行制度,从严把好审判管理工作,形成全方位、流程化的时限监督及审限跟踪,对中止、延长审限条件,逐个报批,逐个监督,尽力减少积案,缩短办案限期。
总之,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审判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作者单位:城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