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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应不凡
——当代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作者:孙广春  发布时间:2013-01-18 12:26:12 打印 字号: | |

法官是普通的凡人,这似乎已成为勿庸置疑的定论。然而,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超脱普通凡人的特点。因此,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就是作为当代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当代法官应具备怎样的基本素质呢?对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官的素质应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的内容。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知法懂法,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公正廉洁;具备良好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官的素质应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理论。此外,也有人认为,法官要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突出的职业道德素质、高度的专业技能素质以及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等等。

综观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均不无一定道理,但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们认为,法官的素质首先应理解为一种品格,它主要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专业素养、审判业务素质、心里素质、人文社会素养、科技素质及思维模式等等。

一、政治素质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官的政治素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必须拥护《宪法》,并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法官必须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再次,法官必须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最后,法官必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品德休养,抵制法外的干涉,不受任何腐败毒素的侵蚀,并依据事实和法律,秉公办案。

二、职业道德素质

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指法官的道德修养和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对法官的行为具有方向性的影响。在很多国家,对法官道德素质的要求亦都规定在宪法之中,这足见人们对法官道德素质的重视程度。的确,如果一个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好,即使其它素质再好,亦无济于事。一个不讲职业道德的法官比一个业务素质低下的法官显得更糟。对此,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指出:“虽有完善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度,由于传统上国人对法官一直持一种不信任的态度,所以,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才能确立司法的权威性,才能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三、法律专业素养

法官属于典型的法律人,理应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它是法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前提。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不仅是指法官知道审判案件所运用的某些具体法律条文,而且亦包括法官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具体地说,法律专业素养应包括法理学素养、实体法素养和程序法素养。

1)法理学素养。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对于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原理和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法官从事的是法律实务,但研习法理,树立法理素养,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具体的法律实务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同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法律的整体问题和普遍问题的法理能够为法官提供各种在法律的整体中思考和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思路、方法,从而使法官做出的裁判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理。另外,具体案件的解决固然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需要从具体法律规定中找出答案。但是,要能够找到正确的答案,则取决于对法律精神、法律原理、法律价值、法律解释和推理方法的深刻理解。“正像一个人仅知道某种花卉的栽培技术,而不懂光合作用、寒暑温差、土壤结构等现代园艺学的原理,则不可能成为好花匠一样”。此即:既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对应然性更应了然。一个仅知道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办案方法的法官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好法官的。

2)实体法素养。法官主要是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对具体的案件进行裁判。法官能否掌握实体法的原理、原则和规则,能否正确地理解实体法的规定,直接影响到法官所作出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一个法官只有具备较高的实体法素养,才能作出正确的、公正的、合法的裁判。

3)程序法素养。程序法和实体法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注重实体法的研习,而轻视程序法的操作。其实,程序法和实体法具有同样的重要价值。程序法既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又是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既要精通实体法,也要精通程序法。

四、审判业务素质

法官与其他法律人不同,其主要职责是对案件进行审判。因此,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熟悉审判业务,掌握审判艺术。审判既是一门包含丰富经验的艺术、又是一门技巧和方法的艺术,其内容应包括如何阅读和分析案卷,如何主持庭审前和庭审中的调解,如何主持庭审,如何组织当事人或律师的辩论,如何调查取证,如何询问证人或审查证据,如何正确地适应法律,如何制作裁判文书等等。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面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辩论,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审判业务能力,才能对案情做出符合实际的判断,才能正确的认定事实和证据,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尤其是在当前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更需要法官具有处断的能力。当然,法官审判业务素质的形成和提高,一方面依赖于理论的学习和业务的培训,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实践,只有通过长期审判工作的实践,才能获得丰富的经验,形成较高的审判业务素质。

五、心里素质

心里素质是指人的情感、意志、个性等心理特征。人的行为是受人的意识和心里因素的控制或支配。法官的心里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他在司法中如何处理复杂的关系,如何进行案件的审理。在各种利益得失交织、矛盾错综复杂的今天,法官在审判中总是受到人情、金钱、舆论等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纠缠。因此,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六、人文社会素养

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审判、心里方面的专业素质,同时,也要具备人文社会方面的素养,法律与其它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他关乎社会的人情世故。因此,法官要做好本职工作,必须具备人文社会因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勒尼德·汉德在谈到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基本素质与人文修养时曾强调:“对于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问题的法官来说,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要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尔顿,……莎士比亚和弥尔顿,……柏拉图和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会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中国早期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亦指出,法律人才要有社会的常识。他认为:“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会的常识。一切法律问题,都是人事问题,……大至国家大事,小至孩童争吵,都是关于人干的事情,从这些事情里遂发生了许多的法律问题。假使我们能于社会上发生的种种问题,加以详细地研究,得有相当的经历,那么当然对于是非的批评,曲直的判断,比较的可清楚些,周到些;将来运用法律的时候,不至于一知半解。”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也要洞察人情世故,具有较高的人文社会素养。

七、科技素质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对人类法律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从法律的表现形式到法律的内容,从立法、司法到法学教育与研究,无不在科学技术影响的范围之内。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人除了精通法律外,还必须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一定的科技素质,否则,难以胜任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例如,由于科技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不断被吸收或运用到法律领域,已成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法律规定背后的科学依据,法官要理解和掌握这些科学含量很高的法律规定,没有一定的科技知识是不行的。再如,科技的发展带来很多的法律问题,诸如计算机犯罪、网络侵权等,处理这些科技的法律问题也需要法官具有相关方面的科技知识。此外,科技的进步也推动了司法技术手段的更新。计算机、网络、电子信息等现代科学技术已开始运用到司法中来,将大大促进司法的便捷和效率。因此,不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不具备一定的科技素养,法官将来是难以胜任愈来愈科技化的审判工作的需要。

八、思维模式

在当前由人治向法治的过渡转型时期,法官要正确地运用法律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道德思维模式审判案件,以及掌握二者或二者以上的冲突和联系,当冲突发生时解决的方法等等。此外,法官还要掌握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合法性与客观性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关系;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关系;理由与结论的关系以及如何建立法律思维的逻辑线索,即:五种关系一条线的基本规则。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中国的法律趋于完备,这就需要及时地造就一批与其相适应的高素质法官来推行,否则,司法的权力如果经过无知和盲从的非素质者,那么,再神圣纯洁的法律也会变质。

 

(作者单位:市中院行政庭)

责任编辑:马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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